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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你可以下列方式拒絕接收商業電子訊息(例如傳真、電郵、短訊、預錄電話訊息等):
如果電話或傳真號碼已登記於拒收訊息登記冊至少十個工作天,或在取消接收要求發出十個工作天後,你仍然收到非應邀商業電子訊息,可向通訊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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