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电话号码可携服务(MNP)让用户在转用另一家流动网络营办商的服务后仍可保留他们原有的流动电话号码。
本港的所有流动网络营办商已经由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开始提供流动电话号码可携服务。
你可在属意的(或新的)流动网络营办商的销售门市向营办商提出申请,并填妥流动电话号码可携服务的申请表格。新的流动网络营办商会 把你的资料转交你原先的流动网络营办商,以作核实之用。完成有关程序后,你便可沿用你的流动电话号码,享用新的流动网络营办商所提供 的服务。与此同时,你毋需向原先的流动网络营办商申请终止服务,原先的流动网络营办商会终止向你提供流动电话服务。
假如你递交申请表后,希望撤回该项申请,你最迟须在转换营办商之前一天的下午五时前提出要求,否则你须重新提出转携申请。
你可视乎你的需要选择携带原有的流动电话号码,包括手机号码、预先付费的智能卡号码、话音邮箱服务号码及短讯服务号码等。不过,如 你已终止有关服务或预先付费的智能卡的面值已经用完,你便没有权利携走这些号码,因为这些号码已退回给原先的流动网络营办商,以便重 新分配及指配予其他用户使用。
你需在申请表格内提供下列资料:
一般而言,营办商需用一至两天的时间处理用户的流动电话号码可携服务申请。由于原先的流动网络营办商须核实用户提供的资料是否与他 们的纪录吻合,所以你应在申请表格上正确填写所有所需资料。否则,你的申请可能会被耽误,甚或被撤销。
你原先享用的所有由流动网络营办商提供的服务,包括增值服务及国际直拨电话服务,将在转换营办商的时间/日期终止。你必须向新的流 动网络营办商重新申请这些服务,新的流动网络营办商会建议你如何把已携入的流动电话号码用于其服务上。不过,由固定网络营办商提供的 已登记国际直拨电话服务(如“00X”)及由其他营办商提供的对外电讯服务或许不受影响。
原先的流动网络营办商不会就提供流动电话号码可携服务向你收取费用。不过,新的流动网络营办商可酌情决定是否就提供流动电话号码可 携服务向你征收费用。在把你的流动电话号码携至新的流动网络营办商时,你应仔细查核你与原先的流动网络营办商的服务合约条文。你在终 止原先的服务时,将需向原先的流动网络营办商清缴费用及取回按金。
可以。只要你再次办理上述的流动电话号码可携服务申请手续,你便可以再次把你的流动电话号码转携至另一家流动网络营办商。
在你决定选用新的服务前,新的营办商应向你清楚解释该项新服务的条款和细则(包括“最短合约期限”)。倘订有“最短合约期限”条款 ,你应有权选择在此期限内停止使用有关服务,而毋须就提早终止服务缴付费用,但假如该笔费用是公平和合理的话,例如该笔费用是对营办 商因你提早终止服务而作出的合理补偿(例如供你使用的手机的未抵偿成本),则作别论。如你对“最短合约期限”是否公平的问题有任何疑问,可与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联络。
如对流动电话号码可携服务有任何查询,请与有关的流动网络营办商联络。如对营办商提供的流动电话号码可携服务有任何问题或投诉,请致电通讯办的热线:2961 6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