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讯用户不时与电讯服务供应商在续约及终止合约方面有纠纷,有时候,纠纷是源于有关的程序过于不便或累赘。
《电讯服务合约业界实务守则》(下称《业界守则》)改善消费者在续约或终止电讯服务合约方面的程序,提供更佳保障予消费者。简单而言:
- 延长合约期、续约或更换合约的确认安排
书面确认将以邮递或服务供应商提供的其他经客户同意的合理方法送递给客户。
- 固定期限合约期满通知
- 电讯服务供应商须于合约期满前不多于六十天及不少于三十天,通知用户合约即将期满,或提供合理的方法让用户翻查合约到期日;及
- 除非用户特意表明,否则服务供应商不可自动替用户续约。
- 固定期限合约期届满的安排
合约须订明﹣
- 合约期满日后,会否继续提供服务予用户;及
- 如服务在合约期满之后继续提供,用户应付的费用。
- 终止合约
如用户欲在固定期限合约期满时终止合约﹣
- 他/她可选择就终止合约给予服务供应商不超过六十日的预先通知,但无须给予服务供应商多于一个月的预先通知期;及
- 终止合约的安排(如给予服务供应商的通知,或交还用户设备等)不得对用户造成不便,或涉及不合理的拖延。例如,建议服务供应商应在适当情况下(i) 在网站或流动应用程式提供终止服务申请表,以供客户下载;(ii)接受任何口头、书面或亲身提出的终止服务要求;(iii)迅速认收任何口头、书面或亲身提出的终止服务要求;以及(iv)迅速处理有关的终止服务要求,不得作出不合理的拖延。如按通知终止合约,服务供应商最多只能向客户征收相关、合理及适当的费用。
- 提早终止合约
消费者可以在固定期限合约期届满前终止其合约,然而,消费者需注意他们可能因而需要缴付提早终止合约的费用。《业界守则》内指明,服务供应商须在合约内清楚订明提早终止合约可能须付的特定费用。
消费者应要求服务供应商讲解其服务合约如何符合上述要求。如有需要,你应参考《业界守则》第六至八段,从而了解你可享有的保障。
备注
《业界守则》为业界自愿计划,而香港所有主要固定与流动网络营办商自二零一一年七月已落实推行。消费者须注意,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的《业界守则》最新修订版仅适用于(a)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或以后所有订立、续签、延长或更换的新电讯服务合约及其他指定合约;及(b )个人或住宅用户。此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业界守则》的某些条文并不适用。消费者如有疑问,应要求服务供应商详细解释,有需要时更应参考《业界守则》的相关条文。
有关《业界守则》全文及已采纳《业界守则》的电讯服务供应商名单,请参阅此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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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续约及终止合约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