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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印 于 2025 年 4 月 1 日 下午 8 时 34 分
网页 -- https://www.ofca.gov.hk/sc/consumer_focus/guide/others/uemo/contravention/index.html

    在下列情况下,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可能已经违反《条例》:

    • 你的号码登记在有关的「拒收讯息登记册」十个工作天后,仍然收到商业电子讯息(你已表明同意接收的讯息除外);
    • 在向某发送人提出「拒收」要求之日起计十个工作天后,仍收到该发送人的商业电子讯息;
    • 发送人并没有在商业电子讯息中提供「取消接收」的途径,让你提出「拒收」要求;
    • 发送人并没有在商业电子讯息中提供其名称、联络电话及地址*;或
    • 从传真或电话号码发送讯息时,发送人隐藏来电显示。

    *如讯息为短讯,而发送人地址可从讯息中的联络电话取得,发送人则可在讯息中省却地址。如讯息为电邮,发送人除了要提供其营业地方的地址以外,亦须提供联络电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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