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况下,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可能已经违反《条例》:
- 你的号码登记在有关的「拒收讯息登记册」十个工作天后,仍然收到商业电子讯息(你已表明同意接收的讯息除外);
- 在向某发送人提出「拒收」要求之日起计十个工作天后,仍收到该发送人的商业电子讯息;
- 发送人并没有在商业电子讯息中提供「取消接收」的途径,让你提出「拒收」要求;
- 发送人并没有在商业电子讯息中提供其名称、联络电话及地址*;或
- 从传真或电话号码发送讯息时,发送人隐藏来电显示。
*如讯息为短讯,而发送人地址可从讯息中的联络电话取得,发送人则可在讯息中省却地址。如讯息为电邮,发送人除了要提供其营业地方的地址以外,亦须提供联络电邮地址。
如何知道讯息发送人违反《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