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常见问题,以及《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相关规定的摘要、说明和意见只供一般参考之用。请参考《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条文下详尽及确定的法律声明。
非应邀电子讯息五花八门,例如为推广产品或服务而以文字或预先录制话音讯息方式,向电话、传真机或电邮地址发送的电子促销讯息。
条例涵盖以下讯息:
但条例附表1所载获豁免的讯息除外。
条例涵盖的电子讯息例子包括:
条例附表1载列获豁免电子讯息的清单。条例的规定不适用的例子包括以下讯息:
条例涵盖在香港接收(不论收讯人是否香港居民)的商业电子讯息。除根据条例采取执法行动外,我们会与海外执法机关保持紧密联系,联手打击与滥发讯息有关的罪行。
你会获得保障;只要你的手提电话号码为香港的手提电话号码,无论你接收讯息时身在何地,条例仍然适用。
条例规管有香港联系的商业电子讯息。「商业电子讯息」的定义载于该条例第2条。有关讯息是否属于商业性质须视乎个别情况而定,亦要考虑到该讯息的目的和实际内容。发送机构的性质并非唯一考虑因素。倘若非牟利 / 慈善 / 宗教团体发送讯息的目的(或其中一个目的)符合条例第2条下的准则,该讯息便会被视为商业讯息。
违反条例的个人或公司,可被处以罚款或监禁,详情如下:
罪行 | 执行机构 | 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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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及其他与传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相关的非法活动 | 由通讯局接受举报并进行初步调查,再转交香港警务处处理 | 法院设定的无上限罚款及 / 或最多监禁十(10)年 |
使用不正当手法以扩大商业电子讯息的接收层面 | 通讯局 | 最高罚款港币100万元及 / 或监禁五(5)年 |
违反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 | 通讯局 | 向违法者送达执行通知。如不遵从执行通知,首次定罪最高罚款港币10万元 |
此外,任何人如因违法者触犯条例而蒙受损失或损害,不论违法者是否已被定罪,均可自行向其提出民事申索。
通讯局在完成调查后如认为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违反发送规则,而违规情况亦有可能持续或重复,则会向有关发送人发出执行通知,列明违规情况和在订明期间纠正违规情况的行动。
违反执行通知即属违法,最高可处罚款港币10万元,持续干犯者将额外罚款每日1,000元。
任何人因违法者触犯条例而蒙受损失或损害,不论违法者是否已被定罪,可自行向其提出民事申索。
在选择不接收机制下,如发送人遵守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便可向电子地址发送非应邀讯息。有关规则包括:
接收讯息的电子地址登记使用者可:
与选择不接收机制相比,选择接收机制规定必须于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前取得电子地址登记使用者的事先同意。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条例)为主体法例,而《非应邀电子讯息规例》(规例)则为附属法例,以订明讯息中需载列的「发送人资料」和「取消接收要求」的详细规定。另外,实务守则就条例的条文的适用或实施提供实务指引。虽然实务守则并非法定规定,未能遵守有关实务守则者不会被人采取法律程序起诉,但实务守则代表通讯局对如何应用或实施若干法定条文的意见,在法律程序中可获接纳为证据。如法院信纳实务守则攸关所争议的事宜的裁断,则未能遵守实务守则可被赖以作为可确立或否定该事宜的证明。
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 | 违反规则的例子 | 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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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电子讯息的发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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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局可向首次违法者发出执行通知。如违法者违反执行通知,最高罚款为10万元。 |
条例第2部的执行机构为通讯局。
如为预先录制语音或视像讯息,规定的发送人资料包括发送人姓名、地址和联络电话号码。除了直接提供地址和联络号码,发送人可提供选项,让收讯人按下讯息指明的键后,即时要求提供地址和联络电话号码。
如为传真,规定的发送人资料包括发送人姓名、地址和联络电话号码。
如为短讯,规定的发送人资料包括发送人姓名、地址和联络电话号码。如收讯人可使用联络电话号码取得地址,则讯息可略去地址。
如为电邮,规定的发送人资料包括发送人姓名、地址、联络电话号码和联络电邮地址。
不可以。规例规定的个人或机构地址,指其一般营业地点,但不包括邮政信箱地址。
规例(第9条)规定:
发送人须在接获取消接收要求后十个工作天内,停止再向发送取消接收要求的电子地址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规例第6和7条规定须兼用中文和英文提供发送人资料和取消接收选项陈述。不过,如收讯人向发送人表示有关资料可仅用一种语文提供(例如在预先录制语音讯息开始时询问收讯人的语文选择),发送人可仅以该语文提供资料。
由于部分个别人士或机构并无中文姓名 / 名称,海外公司亦同样难以提供中文地址,因此规例第6(3)和(4)条列明,在这些情况下,姓名 / 名称和地址可仅用中文或英文提供。
规例就预先录制语音或视像讯息表达发送人资料和取消接收选项陈述的次序施加若干条件,旨在协助收讯人迅速识别发送人身分和决定是否继续听取讯息。
如发送人为索取地址和 / 或电话号码要求提供输入键,应在讯息开首处按以下次序表达发送人姓名 / 名称、输入键和取消接收选项陈述:
否则,发送人资料和取消接收选项陈述,应在讯息开首处按以下次序表达︰
此外,实务守则建议发送人资料和取消接收选项陈述须以合理清晰可听见的速度来表达(实务守则第6.3(a)和8.3(a)段)
实务守则于第6和8段提供有关传真或电邮讯息的指引。一般而言,实务守则建议发送人资料可显明展示于传真讯息首页或电邮讯息内文的顶部或底部。发送人资料应以合理清晰可见的字体大小、位置和对比来显示。
同样,取消接收选项陈述应:
就短讯而言,实务守则就联络电话号码和取消接收选项的电话号码前的标示提供详细指引。详情可参阅实务守则第6.4 和8.4 段。
条例第9(1)(f)条规定取消接收选项合理地相当可能能够在讯息发送之后至少30日的期间内的任何时间,接收收讯人的取消接收要求。实务守则的进一步指引列明,如提供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作为取消接收选项,发送人在设定有关电讯线路容量(和相关的人力资源(如适用))时,应作出合理的努力,并考虑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数量和传输率,务求令取消接收选项有足够容量接收拒收要求。
根据条例第9(3)条,发送人须在接收取消接收要求后,将该要求的记录按原来接收该要求时的格式保留至少三年,或以能准确地表达原来接收资料的格式保留至少三年。
因此,保留记录的方法应视乎实际提供的取消接收选项而定。如按照实务守则的建议提供取消接收选项,你应可按照以下格式保留取消接收要求的记录:
讯息类型 | 取消接收选项 | 记录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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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录制语音或视像讯息 | 在预先录制语音或视像通话期间按单一数字键 | 按下指定键的收讯人号码的数码记录。 |
传真 | 传真号码 | 保留收到的传真作为记录。为进一步简化程序,可以用电子传真服务作为取消接收选项,或扫描收到的传真,以数码格式保留记录。 |
电邮 | 电邮地址、网址 / 网页 | 保留收到的电邮,或在经网页提交要求的情形下,保留电脑记录,以作记录用途。 |
短讯 | 接收以口头或按键作出的取消接收要求的电话号码 | 如使用互动话音回应系统接受按键,可保留电脑记录档案作为记录。 如接受口头取消接收要求,在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和任何适用法例的情况下,可将实际对话录音以符合法定规定。 |
条例第3部的罪行为使用不正当手法以扩大商业电子讯息的接收层面。一般而言,在个别情况下这些手法是有合法用途的,但如用作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可发送讯息给更大量的收讯人或在更短时间内完成发送。为将对收讯人造成的滋扰减至最低,条例禁止使用这些手法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罪行 | 禁止的行为举例 | 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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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3部—以不正当手法发送给大量收讯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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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100万港元和 / 或监禁五年 |
条例第3部的执行机构为通讯局。
1地址收集软件指经特定设计或经销以作在互联网或公共电讯网络中搜寻电子地址,以及蒐集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等电子地址的软件。
条例就使用技术基础设施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方法订立多项规定,包括:
总括而言:
为扩大讯息的接收层面,滥发讯息者可能会使用地址收集软件或 / 及地址收集清单来制作讯息的发送清单。地址收集软件的定义列于条例第14(1)条,一般而言,是指经特定设计以在互联网或公共电讯网络中搜寻及蒐集电子地址的软件。
条例禁止供应、获取或使用地址收集软件及 / 或地址收集清单以发送非应邀电子讯息。如果你有供应或获取地址清单作促销用途,应确保有关清单并非使用地址收集软件制成。
公司和机构如需要在互联网上公布其电邮地址,可考虑使用滥发电邮者难以直接获取的书写方式。想知道如何避免电邮地址被收集及其他减少收到滥发电邮的方法,请参阅政府的资讯安全网网页 。
「字典式攻击」或「暴力攻击」通常指让滥发电邮讯息者能轻易接触大量电邮收讯人的自动化方法。此类方法会尝试以自动化方法组合 / 串连一些常用词汇 / 名称或字母和数字组合以制成收讯人的电邮地址,以猜测有效的电邮地址。而条例在禁止使用此等自动化方法上,不只限于电邮讯息,亦适用于所有电子讯息。以人手收集的清单则未被禁止使用。
系统管理员或电讯服务供应商偶然会使用手稿程式或其他自动化方法建立多个电邮帐户,以有效管理资讯系统。不过,滥发电邮讯息者亦使用这些方法建立多个暂时性的电邮帐户,以滥发电邮讯息。滥发讯息者一般会在短时间内弃用这些电邮帐户,转用新的帐户,避免遭识破。
条例禁止使用手稿程式或自动化方法登记五个或以上电邮帐户,以作日后发送多项非应邀电子讯息之用。
「开放邮件代转」指电邮伺服器容许第三者向其他人士发送电邮,而电邮伺服器所处理电邮的发送人或收讯人均非伺服器的本地或已知用户,以这方法发送的电邮只会附有电邮伺服器的互联网规程地址,而没有相关第三者的地址。
利用「开放邮件代转」,滥发电邮讯息者可隐藏真正的互联网规程地址,使滥发电邮讯息的收讯人无法识别电邮的真正来源。条例禁止这种不当做法。
一台电脑可能在机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运行「开放代理伺服器」或「开放邮件代转」,这可能因电脑运行的电邮伺服器设定错误,或受恶意软件(例如病毒、木马程式或蠕虫)入侵。为了保障自己及公司,资讯科技管理员应确保:
如有疑问,可向合资格的资讯科技保安专家查询。
条例第4部的罪行为诈骗及其他与传送商业电子讯息相关的非法活动。这些活动通常与发送大量讯息的专业滥发讯息者有关。专业滥发讯息者使用这些方法来隐藏行踪和避免暴露身分。由于这些罪行属诈骗性质,这类个案会由香港警务处调查。
罪行 | 禁止的行为举例 | 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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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4部—诈骗及其他与传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2相关的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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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设定的无上限罚款及/或最多监禁十年 |
2 多项商业电子讯息指在一段24小时的期间内传送多于100项商业电子讯息,或在一段30日的期间内传送多于1000项商业电子讯息。
3 连接至互联网,而被黑客、电脑病毒或木马程式入侵的电脑。这些电脑常被用于进行恶意破坏,例如在远端指示下滥发讯息,而机主一般并不察觉这些活动。
4 标头是机器产生的资料,载列电子讯息的来源或路由资料,例如来电线路识别资料或互联网规程地址,但并不包括可被发送人轻易更改的「寄件人」一栏。
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条例全面实施起:
通讯局将会进行调查,并可能向发送人发出执行通知;
人对人的促销电话并不属于条例的涵盖范围。不过,如果你相信你的个人资料在直销来电中有被使用(例如致电者能识别你的身分),你可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举报。有关详情,请参阅该署网站http://www.pcpd.org.hk/。
一般而言,条例并不涵盖网上诈骗电邮,但网上诈骗电邮受其他刑事法律规管。你可向香港警务处举报。
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你便有权作出取消接收要求,要求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停止再向你发送讯息,而发送人必须停止发送。如发送人没有停止发送,你保留的取消接收要求记录可有助有关方面的调查。
不过,部分商业电子讯息(特别是滥发电邮)是由专业滥发讯息者发出,而非合法商户。如果收到可疑的电邮,例如标题或发送人看似可疑的电邮,最好不要开启,马上删除。切勿回复或单击任何连结,包括「取消接收」连结,因为这样做会确定你的电邮地址为有效的地址,可能令你收到更多的滥发讯息。
如欲向通讯局举报,请填妥通讯办网站上的表格,亦可透过传真索取(请致电2961 6333)。表格可于网上填写或以下列方式送交:
邮寄:
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29楼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非应邀电子讯息组
传真:3155 0956
你亦可透过邮寄信件至上述地址向我们举报,信件中请提供:
如你在书写方面有困难,可致电2961 6333(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5时45分,公众假期除外),我们的职员会为你填写举报表格。为确保我们为你笔录的投诉内容正确无误,填妥的表格将邮寄或传真给你确认及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