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留意:《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该条例)并未赋予通讯办权力处理有关以下事宜的举报:
- 人对人的来电;
- 网上诈骗、骗取订金或欺诈电邮;
- 不带商业内容的讯息;以及
- 含有病毒或恶意软件的电邮,但讯息内容并没有商业成分。
举报须知:
- 请尽量提供有关资料及文件(例如讯息内容及预录语音的录音档案/短讯/传真/电邮等)。如果你不提供一些重要的资料,本办公室可能无法处理你的举报或作出调查。如有需要的话,我们将联络你以便收集更多资料。
- 我们会在五个工作日内认收你的举报(如你在此表格上选择收到回复。此外,如你希望收到举报的撮要,请在表格中提供你的电邮地址)。基于私隐理由,撮要会隐藏联络资料及电邮地址,但我们未能保证经互联网或公共电讯服务传送的讯息可以完全保密;因此除了特别注明为联络资料栏外,请不要在其他栏目填上任何个人资料。
- 如欲举报滥发电邮,你必须提供电邮讯息的标头资料。标头资料对追查发送人身分是必要的资料,缺少此项资料本办公室将无法处理举报。网上表格内载有如何找出有关资料的指示。
- 为保护你的电脑,你应经常为所有已安装的软件(包括作业系统)安装最新的安全封包,安装及更新防毒软件、防恶意程式(蠕虫、木马程式、间谍程式、广告软件等)软件,以及安装和开启个人防火墙软件。
- 有关资料的使用,请参阅下文的附注部分。
网上举报表格
免责声明
本举报表格连同《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相关规定的摘要、说明和意见只供一般参考之用。请参考《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的条文,以了解法例完整和明确的陈述。《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可于
https://www.ofca.gov.hk/sc/industry_focus/industry_focus/uemo/framework/index.html下载。
披露身分及个人资料
你提供的所有个人资料和文件(包括信件、电邮或填妥的举报表格),只会用于通讯用途,以及就你向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作出举报所采取的跟进行动(包括任何执法或检控行动)。有关资料和文件可能会转交在跟进/调查投诉过程中的有关各方,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当局、机构,以及因执法、检控和复核决定而获授权接收有关资料的其他机构。你应清楚说明是否允许我们向与这次举报有关的任何一方披露你的个人资料和你所提供的资料及文件。如你不允许我们披露与举报有关的资料,而不披露资料令我们难以跟进或调查个案,我们会告知你能否继续处理你的投诉。
通讯局的私隐政策载于:http://www.coms-auth.hk/sc/privacy_policy/index.html。
非应邀电子讯息举报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