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留意:《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该条例)并未赋予通讯办权力处理有关以下事宜的举报:

举报须知:

网上举报表格

免责声明

本举报表格连同《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相关规定的摘要、说明和意见只供一般参考之用。请参考《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的条文,以了解法例完整和明确的陈述。《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可于
https://www.ofca.gov.hk/sc/industry_focus/industry_focus/uemo/framework/index.html下载。

披露身分及个人资料

你提供的所有个人资料和文件(包括信件、电邮或填妥的举报表格),只会用于通讯用途,以及就你向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作出举报所采取的跟进行动(包括任何执法或检控行动)。有关资料和文件可能会转交在跟进/调查投诉过程中的有关各方,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当局、机构,以及因执法、检控和复核决定而获授权接收有关资料的其他机构。你应清楚说明是否允许我们向与这次举报有关的任何一方披露你的个人资料和你所提供的资料及文件。如你不允许我们披露与举报有关的资料,而不披露资料令我们难以跟进或调查个案,我们会告知你能否继续处理你的投诉。

通讯局的私隐政策载于:http://www.coms-auth.hk/sc/privacy_policy/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