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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订的《电讯条例》(第106章)(「《电讯条例》」)第14条已于2024年10月1日生效,获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授权的流动网络营办商可进入于2025年4月1日或以后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建筑图则的指明建筑物的预留空间装设和维持流动通讯设施,而无须向该土地拥有人缴付费用。

指明建筑物涵盖新建及重建的商业、工业、住宅和旅馆楼宇。新建的政府建筑物及公营房屋亦会跟随相关安排,预留空间供流动网络商装设流动通讯设施。

有关《电讯条例》的修订有助于指明建筑物内装设流动通讯设施的安排制度化,并理顺审批程序,以进一步扩展本地第五代及新一代的流动服务的网络复盖和促进香港发展成为智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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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局发布的业界守则

通讯局经考虑电讯业界、地产发展商、建筑专业团体及物业管理业界的意见后,制定《在指明建筑物内设置流动接达设施以提供公共流动无线电通讯服务的工作守则》(只提供英文版本)(「《工作守则》」),订明在指明建筑物内装设流动通讯设施所需的基建设施的最低标准和具体要求。

建筑事务监督发布的作业备考

建筑事务监督已更新就《建筑物(规划)规例》(第123F章)第28A条而发布的《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作业备考 - 为电讯及广播服务而设的接达设施》(只提供英文版本)(「《作业备考(APP-84)》」),订明指明建筑物需为装设流动通讯设施提供相关的楼面空间及配套设施的规定。

在指明建筑物内装设流动通讯设施所需的空间及基建设施的要点
指明建筑物的种类

目前,有四类指明建筑物根据《建筑物(规划)规例》(第123F章)第28A条须设置为电讯及广播服务而设的接达设施,包括商业建筑物、工业建筑物、住宅建筑物(属单一家庭住宅的建筑物除外)和旅馆建筑物。

在指明建筑物提供空间及流动接达设施的准则

符合下表所列出准则(「准则」)的指明建筑物一般而言须提供空间及流动接达设施以装设流动通讯设施:

建筑物类别 准则
商业/工业建筑物 每幢建筑物的实用楼面空间超过3 000平方米
住宅建筑物 每幢建筑物的住宅单位数目超过50个
旅馆建筑物 每幢建筑物的旅馆房间数目超过75个

然而,在多于一幢符合准则的指明建筑物组成的发展项目中,只须在每四幢符合准则的指明建筑物的其中一幢提供空间及流动接达设施。如发展项目中任何一组符合准则的指明建筑物少于四幢,其中一幢须提供空间及流动接达设施。

不符合准则的指明建筑物(「小型指明建筑物」)一般而言因其实质上的限制不须提供空间及流动接达设施,除了在多于五幢指明建筑物而均为小型指明建筑物组成的发展项目的情况下,其中一幢建筑物须提供空间和流动接达设施。

电讯及广播设备室(流动接达设施)(即「讯播室(流动接达设施)」)、天台电讯设备室及中层电讯设备室的空间要求

当指明建筑物须提供空间及流动接达设施,其讯播室(流动接达设施)、位于天台的天台电讯设备室及在适用的情况下位于中/低层的中层电讯设备室须预留适当楼面空间。在不同位置的空间要求概述如下。

指明建筑物的指定位置 楼面面积要求
天台 10 – 30平方米
高层大厦的中/低层(如适用) 10 – 30平方米
讯播室(流动接达设施) 10 – 30平方米
在指明建筑物不同楼层设置流动接达设施的典型安排及可行位置的一般示意图(仅供参考) image 2 image 3

在指明建筑物提供空间及流动接达设施的详细安排请参阅《工作守则》

流动网络营办商名单

流动网络营办商的名单(更新至2024年9月)见于《工作守则》的附件1。

名单上的流动网络营办商联络资料或有变动。如欲查询,请电邮至mobilecop@ofca.gov.hk与通讯办联络。

常见问题
何谓「指明建筑物」?

根据《电讯条例》第14(10A)条,如某建筑物符合以下条件,即为指明建筑物 (specified building):该建筑物根据《建筑物(规划)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F)的规定,因为属于商业建筑物、工业建筑物、住宅建筑物(属单一家庭住宅的建筑物除外)或旅馆建筑物,须设置为电讯及广播服务而设的接达设施;及就建立该建筑物(或重建或改动而建成新建筑物)的建筑工程的任何建筑图则而言,最早由建筑事务监督为施行《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14(1)条发出的批准是在2025年4月1日或之后获得的,但指明建筑物并不包括供任何人独有占用或使用(而该人正如此占用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

提供空间及流动接达设施可如何帮助流动网络复盖扩展?

为扩大流动网络复盖范围,并提供高速和高容量的数据传输以满足各种创新应用的需求,有需要在不同高度和位置,包括建筑物的天台和其他位置安装流动通讯设施。安装于指明建筑物的流动通讯设施所提供的流动网络复盖和容量,将会向该建筑物内的用户提供全面的流动服务,亦可改善附近的流动复盖,使公众受益。

在指明建筑物中所提供的空间及流动接达设施,可供流动网络营办商装设流动通讯设施,以支援流动网络复盖的扩展。

流动网络营办商的进入权利为何?

获通讯局根据《电讯条例》第14(1AA)条授权的流动网络营办商可进入指明建筑物的预留空间及流动接达设施(已指定作公用部份)装设和维持流动通讯设施,而无须向该土地拥有人缴付费用。

流动网络营办商亦可进入指明建筑物内用作所需通道的其他公用部份,以进入预留空间及流动接达设施。建筑物拥有人/业主立案法团/大厦管理处应确保进出这些公用地方不受阻碍。

流动网络营办商在指明建筑物装设流动通讯设施时有什么责任?

流动网络营办商须负责安装(包括重新配置)、操作及维持其流动通讯设施,包括缆线和相关附属装置(如适用),例如缆线设施、接驳固网服务的基干线路及电力。流动网络营办商须承担供应其流动通讯设施和附属设施的电力所涉及的电费。

营办商应确保其使用预留空间和设施装设流动通讯设施的工程符合良好工程作业规范。当流动通讯设施不再使用时,流动网络营办商应尽快从预留空间和流动接达设施中拆除有关装置。

流动网络营办商在设置与维持流动通讯及相关设施时,应尽量减少对指明建筑物造成损害。如流动网络营办商因设置与维持流动通讯设施或进行其他附带活动而令指明建筑物蒙受实质损害,根据《电讯条例》第14(2)条,相关营办商须支付十足的补偿。

详情见《工作守则》的第12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