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地下空间,尤其在市区范围内,满布各种重要设施。这些地下设施包括电讯管道、光纤电缆和铜线,提供复盖全港的电讯服务。地下电讯设施一旦意外损坏,造成的潜在影响可能非常严重。
根据《2021 年电讯(修订)条例》新增的《电讯条例》(第106章)(「《条例》」)第 18A 及 22A 条,任何人在地下电讯线路附近进行任何低于地面的工作时没有采取合理步骤保护或没有防止地下电讯线路受损,即属刑事罪行。经修订的《条例》的相关条文由 2022 年6月24日起实施。
通讯事务管理局已发出《有关在地下电讯线路附近进行工作的指引》(「《指引》」),为有关持份者提供遵守经修订的《条例》相关条文的实务指引。
根据经修订的《条例》第22A条,凡被检控违反第18A条的人,可提出已遵从《指引》作为免责辩护。根据第22B条,如裁判官或法院认为《指引》中某条文与《条例》第22A条的控罪有关,则该条文可在法律程序中获接纳为证据。
在工作展开前须采取的预防步骤:
在地下电讯线路附近进行工作须采取的预防措施:
详情请参阅《指引》第F节和第G节。
固网商须 —
详情请参阅《指引》第E节。
施工者须在任何工作展开之前,向所有有关固网商索取所需要的资料,尤其是电讯线路的图则。有关固网商的名单可在此下载。
有关固网商的名单可能会不时更新,施工者应定期检查名单中任何更新。有关个别公司的联络资料,请联络通讯办 — 。
固网商的联络资料更新日期:2023年9月27日
要获得认可为合资格人士,申请人应符合以下的要求—
通讯办可合理地在其认为是合适的条件下给予申请人认可批准。此外,如申请人先前获批的认可已被暂时吊销或撤销,通讯办可以拒绝其申请。
通讯办批给合资格人士的认可有效期为3年。
通讯办会向合资格人士发出证明书以确认批给认可,并列明认可的有效期和批给认可的条件(如有的话)。在有效期届满前,合资格人士须就认可向通讯办提出申请续期及发出新证明书。
合资格人士的认可续期申请,须于现有认可的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至4个月的期间内提出。
根据规定而续期的认可,其有效期为再延续3年。
通讯办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暂时吊销或撤销合资格人士的认可 —
如获认可的合资格人士的姓名或地址有任何更改,该人须于作出更改后的21日内将更改的详情以书面通知通讯办。
课程名称 | 训练机构名称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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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测地下电讯线路 | 香港建造学院—上水院校 新界上水凤南路1号 查询电话: 2100 9000 网址: https://www.hkic.edu.hk/sch/course/fdut |
探测地下电讯线路 | 香港专业教育学院 新界青衣岛青衣路20号B322室 工程学科在职培训组 查询电话: 2435 9423 网址: https://cpe.vtc.edu.hk/sc/admission/programmes/探測地下電訊線路/81501T/1 |
拟定的地下工作类别 | 与地下电讯线路的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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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稳定的土地状况下,进行深度不超过1.5米的坑堑或其他挖掘工作 | 3米 |
在稳定的土地状况下,进行深度达1.5米至5米的坑堑或其他挖掘工作 | 5米 |
在稳定的土地状况下,进行深度超过5米的坑堑或其他挖掘工作 | 10米 |
使用手动工具、手提动力操作工具或机械进行垂直、横向或倾斜贯穿,包括打板桩、土地勘测及任何类别的钻探、岩芯取样或锤撃工作 | 3米 |
在外露的地下电讯线路附近地方进行烧焊或其他加热工作 | 10米 |
打桩、撞撃式挖土或顶管工作 | 15米 |
任何形式的隧道及钻孔工作、建造洞穴、驱动切头、顶缆工作 | 必须预先与固网商联络 |
使用炸药的工作 | 60米 |
根据经修订的《条例》第 18A 及 22A 条,任何人在地下电讯线路附近进行任何低于地面的工作时没有采取合理步骤保护或没有防止地下电讯线路受损,将会构成刑事罪行如下 —
《条例》中有关保护地下电讯线路的条文摘录
2. 释义
……
18A. 关于在地下电讯线路附近进行工作的规定
(a) 在有关拟定工地之内或附近,是否有地下电讯线路;及
(b) 如在该工地之内或附近有地下电讯线路 — 该线路的准线及深度,
(a) 该线路受损坏;或
(b) 某电讯服务中断。
22A. 违反第18A 条属犯罪
(a) 如该项违反造成电讯服务中断 — 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12个月;或
(b) 如属其他情况 — 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a) 当时在有关拟定工地之内或附近,是否有地下电讯线路;及
(b) 如当时在该工地之内或附近有地下电讯线路 — 该线路的准线及深度。
(a) 该人在有关工作展开之前,已就第18A(1)条而言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及
(b) 没有就第18A(2)条而言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的原因,是该人倚赖获授权设置和维持有关地下电讯线路的持牌人所提供的资料,
22B. 在根据第22A条提出的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指引
(a) 裁判官或法院觉得,有关有效指引的某条文,与控方为确立有关罪行而须证明的事宜有关;及
(b) 控方已证明,在有关时间,该人没有遵从该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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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CA. 举证责任
(a) 有足够证据,就该事宜带出争论点;及
(b) 控方没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点的相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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