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電訊服務一般由《電訊條例》(第106章)(「《電訊條例》」)下獲發牌照的電訊營辦商透過營運電訊設備所提供。然而,零售市場上亦有其他沒有營運任何電訊設備的服務供應商,純粹以其自家品牌或服務組合轉售由持牌營辦商批發及營運的電訊服務。該等服務供應商一般稱之為「轉售商」,並根據《電訊條例》第8(1)(aa)條受要約提供電訊服務的類別牌照(「類別牌照」)所規管。
轉售商及其他人士在沒有營運電訊設備的情況下向公眾要約提供任何電訊服務(例如本地固網/流動話音/數據服務或國際話音/數據漫遊服務),毋須事先申請而自動成為類別牌照持有人,並受類別牌照的牌照條件所規管。該等牌照條件旨在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轉售商必須提供以下列明的資料,以協助消費者作出知情的選購決定 –
為進一步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經修訂的類別牌照規管制度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規定客戶數目達
10 000或以上的類別牌照持有人須向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登記。通過登記制度,通訊局可更有效地與已登記的持牌人跟進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或查詢。
作為精明的消費者,在購買電訊服務前,你可先了解不同供應商的服務詳情及多作比較,從而作出明智的選擇。如你對服務供應商的已登記持牌人身份或所提供的服務有疑問,你可瀏覽通訊局的網頁。
有關類別牌照的更多資料,請參閱宣傳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