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用戶不時與電訊服務供應商在續約及終止合約方面有糾紛,有時候,糾紛是源於有關的程序過於不便或累贅。
《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下稱《業界守則》)改善消費者在續約或終止電訊服務合約方面的程序,提供更佳保障予消費者。簡單而言:
- 延長合約期、續約或更換合約的確認安排
書面確認將以郵遞或服務供應商提供的其他經客戶同意的合理方法送遞給客戶。
- 固定期限合約期滿通知
- 電訊服務供應商須於合約期滿前不多於六十天及不少於三十天,通知用戶合約即將期滿,或提供合理的方法讓用戶翻查合約到期日;及
- 除非用戶特意表明,否則服務供應商不可自動替用戶續約。
- 固定期限合約期屆滿的安排
合約須訂明﹣
- 合約期滿日後,會否繼續提供服務予用戶;及
- 如服務在合約期滿之後繼續提供,用戶應付的費用。
- 終止合約
如用戶欲在固定期限合約期滿時終止合約﹣
- 他/她可選擇就終止合約給予服務供應商不超過六十日的預先通知,但無須給予服務供應商多於一個月的預先通知期;及
- 終止合約的安排(如給予服務供應商的通知,或交還用戶設備等)不得對用戶造成不便,或涉及不合理的拖延。例如,建議服務供應商應在適當情況下(i) 在網站或流動應用程式提供終止服務申請表,以供客戶下載;(ii)接受任何口頭、書面或親身提出的終止服務要求;(iii)迅速認收任何口頭、書面或親身提出的終止服務要求;以及(iv)迅速處理有關的終止服務要求,不得作出不合理的拖延。如按通知終止合約,服務供應商最多只能向客戶徵收相關、合理及適當的費用。
- 提早終止合約
消費者可以在固定期限合約期屆滿前終止其合約,然而,消費者需注意他們可能因而需要繳付提早終止合約的費用。《業界守則》內指明,服務供應商須在合約內清楚訂明提早終止合約可能須付的特定費用。
消費者應要求服務供應商講解其服務合約如何符合上述要求。如有需要,你應參考《業界守則》第六至八段,從而了解你可享有的保障。
備註
《業界守則》為業界自願計劃,而香港所有主要固定與流動網絡營辦商自二零一一年七月已落實推行。消費者須注意,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的《業界守則》最新修訂版僅適用於(a)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或以後所有訂立、續簽、延長或更換的新電訊服務合約及其他指定合約;及(b )個人或住宅用戶。此外,在某些特定條件下,《業界守則》的某些條文並不適用。消費者如有疑問,應要求服務供應商詳細解釋,有需要時更應參考《業界守則》的相關條文。
有關《業界守則》全文及已採納《業界守則》的電訊服務供應商名單,請參閱此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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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續約及終止合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