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常見問題,以及《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相關規定的摘要、說明和意見只供一般參考之用。請參考《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條文下詳盡及確定的法律聲明。
非應邀電子訊息五花八門,例如為推廣產品或服務而以文字或預先錄製話音訊息方式,向電話、傳真機或電郵地址發送的電子促銷訊息。
條例涵蓋以下訊息:
但條例附表1所載獲豁免的訊息除外。
條例涵蓋的電子訊息例子包括:
條例附表1載列獲豁免電子訊息的清單。條例的規定不適用的例子包括以下訊息:
條例涵蓋在香港接收(不論收訊人是否香港居民)的商業電子訊息。除根據條例採取執法行動外,我們會與海外執法機關保持緊密聯繫,聯手打擊與濫發訊息有關的罪行。
你會獲得保障;只要你的手提電話號碼為香港的手提電話號碼,無論你接收訊息時身在何地,條例仍然適用。
條例規管有香港聯繫的商業電子訊息。「商業電子訊息」的定義載於該條例第2條。有關訊息是否屬於商業性質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亦要考慮到該訊息的目的和實際內容。發送機構的性質並非唯一考慮因素。倘若非牟利 / 慈善 / 宗教團體發送訊息的目的(或其中一個目的)符合條例第2條下的準則,該訊息便會被視為商業訊息。
違反條例的個人或公司,可被處以罰款或監禁,詳情如下:
罪行 | 執行機構 | 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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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及其他與傳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非法活動 | 由通訊局接受舉報並進行初步調查,再轉交香港警務處處理 | 法院設定的無上限罰款及 / 或最多監禁十(10)年 |
使用不正當手法以擴大商業電子訊息的接收層面 | 通訊局 | 最高罰款港幣100萬元及 / 或監禁五(5)年 |
違反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 | 通訊局 | 向違法者送達執行通知。如不遵從執行通知,首次定罪最高罰款港幣10萬元 |
此外,任何人如因違法者觸犯條例而蒙受損失或損害,不論違法者是否已被定罪,均可自行向其提出民事申索。
通訊局在完成調查後如認為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違反發送規則,而違規情況亦有可能持續或重複,則會向有關發送人發出執行通知,列明違規情況和在訂明期間糾正違規情況的行動。
違反執行通知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港幣10萬元,持續干犯者將額外罰款每日1,000元。
任何人因違法者觸犯條例而蒙受損失或損害,不論違法者是否已被定罪,可自行向其提出民事申索。
在選擇不接收機制下,如發送人遵守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便可向電子地址發送非應邀訊息。有關規則包括:
接收訊息的電子地址登記使用者可:
與選擇不接收機制相比,選擇接收機制規定必須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前取得電子地址登記使用者的事先同意。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條例)為主體法例,而《非應邀電子訊息規例》(規例)則為附屬法例,以訂明訊息中需載列的「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要求」的詳細規定。另外,實務守則就條例的條文的適用或實施提供實務指引。雖然實務守則並非法定規定,未能遵守有關實務守則者不會被人採取法律程序起訴,但實務守則代表通訊局對如何應用或實施若干法定條文的意見,在法律程序中可獲接納為證據。如法院信納實務守則攸關所爭議的事宜的裁斷,則未能遵守實務守則可被賴以作為可確立或否定該事宜的證明。
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 | 違反規則的例子 | 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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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電子訊息的發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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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局可向首次違法者發出執行通知。如違法者違反執行通知,最高罰款為10萬元。 |
條例第2部的執行機構為通訊局。
如為預先錄製語音或視像訊息,規定的發送人資料包括發送人姓名、地址和聯絡電話號碼。除了直接提供地址和聯絡號碼,發送人可提供選項,讓收訊人按下訊息指明的鍵後,即時要求提供地址和聯絡電話號碼。
如為傳真,規定的發送人資料包括發送人姓名、地址和聯絡電話號碼。
如為短訊,規定的發送人資料包括發送人姓名、地址和聯絡電話號碼。如收訊人可使用聯絡電話號碼取得地址,則訊息可略去地址。
如為電郵,規定的發送人資料包括發送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號碼和聯絡電郵地址。
不可以。規例規定的個人或機構地址,指其一般營業地點,但不包括郵政信箱地址。
規例(第9條)規定:
發送人須在接獲取消接收要求後十個工作天內,停止再向發送取消接收要求的電子地址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規例第6和7條規定須兼用中文和英文提供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選項陳述。不過,如收訊人向發送人表示有關資料可僅用一種語文提供(例如在預先錄製語音訊息開始時詢問收訊人的語文選擇),發送人可僅以該語文提供資料。
由於部分個別人士或機構並無中文姓名 / 名稱,海外公司亦同樣難以提供中文地址,因此規例第6(3)和(4)條列明,在這些情況下,姓名 / 名稱和地址可僅用中文或英文提供。
規例就預先錄製語音或視像訊息表達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選項陳述的次序施加若干條件,旨在協助收訊人迅速識別發送人身分和決定是否繼續聽取訊息。
如發送人為索取地址和 / 或電話號碼要求提供輸入鍵,應在訊息開首處按以下次序表達發送人姓名 / 名稱、輸入鍵和取消接收選項陳述:
否則,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選項陳述,應在訊息開首處按以下次序表達︰
此外,實務守則建議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選項陳述須以合理清晰可聽見的速度來表達(實務守則第6.3(a)和8.3(a)段)
實務守則於第6和8段提供有關傳真或電郵訊息的指引。一般而言,實務守則建議發送人資料可顯明展示於傳真訊息首頁或電郵訊息內文的頂部或底部。發送人資料應以合理清晰可見的字體大小、位置和對比來顯示。
同樣,取消接收選項陳述應:
就短訊而言,實務守則就聯絡電話號碼和取消接收選項的電話號碼前的標示提供詳細指引。詳情可參閱實務守則第6.4 和8.4 段。
條例第9(1)(f)條規定取消接收選項合理地相當可能能夠在訊息發送之後至少30日的期間內的任何時間,接收收訊人的取消接收要求。實務守則的進一步指引列明,如提供電話號碼或傳真號碼作為取消接收選項,發送人在設定有關電訊線路容量(和相關的人力資源(如適用))時,應作出合理的努力,並考慮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數量和傳輸率,務求令取消接收選項有足夠容量接收拒收要求。
根據條例第9(3)條,發送人須在接收取消接收要求後,將該要求的記錄按原來接收該要求時的格式保留至少三年,或以能準確地表達原來接收資料的格式保留至少三年。
因此,保留記錄的方法應視乎實際提供的取消接收選項而定。如按照實務守則的建議提供取消接收選項,你應可按照以下格式保留取消接收要求的記錄:
訊息類型 | 取消接收選項 | 記錄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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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先錄製語音或視像訊息 | 在預先錄製語音或視像通話期間按單一數字鍵 | 按下指定鍵的收訊人號碼的數碼記錄。 |
傳真 | 傳真號碼 | 保留收到的傳真作為記錄。為進一步簡化程序,可以用電子傳真服務作為取消接收選項,或掃描收到的傳真,以數碼格式保留記錄。 |
電郵 | 電郵地址、網址 / 網頁 | 保留收到的電郵,或在經網頁提交要求的情形下,保留電腦記錄,以作記錄用途。 |
短訊 | 接收以口頭或按鍵作出的取消接收要求的電話號碼 | 如使用互動話音回應系統接受按鍵,可保留電腦記錄檔案作為記錄。 如接受口頭取消接收要求,在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和任何適用法例的情況下,可將實際對話錄音以符合法定規定。 |
條例第3部的罪行為使用不正當手法以擴大商業電子訊息的接收層面。一般而言,在個別情況下這些手法是有合法用途的,但如用作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可發送訊息給更大量的收訊人或在更短時間內完成發送。為將對收訊人造成的滋擾減至最低,條例禁止使用這些手法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罪行 | 禁止的行為舉例 | 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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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3部—以不正當手法發送給大量收訊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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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罰款100萬港元和 / 或監禁五年 |
條例第3部的執行機構為通訊局。
1地址收集軟件指經特定設計或經銷以作在互聯網或公共電訊網絡中搜尋電子地址,以及蒐集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等電子地址的軟件。
條例就使用技術基礎設施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方法訂立多項規定,包括:
總括而言:
為擴大訊息的接收層面,濫發訊息者可能會使用地址收集軟件或 / 及地址收集清單來製作訊息的發送清單。地址收集軟件的定義列於條例第14(1)條,一般而言,是指經特定設計以在互聯網或公共電訊網絡中搜尋及蒐集電子地址的軟件。
條例禁止供應、獲取或使用地址收集軟件及 / 或地址收集清單以發送非應邀電子訊息。如果你有供應或獲取地址清單作促銷用途,應確保有關清單並非使用地址收集軟件製成。
公司和機構如需要在互聯網上公佈其電郵地址,可考慮使用濫發電郵者難以直接獲取的書寫方式。想知道如何避免電郵地址被收集及其他減少收到濫發電郵的方法,請參閱政府的資訊安全網網頁 。
「字典式攻擊」或「暴力攻擊」通常指讓濫發電郵訊息者能輕易接觸大量電郵收訊人的自動化方法。此類方法會嘗試以自動化方法組合 / 串連一些常用詞彙 / 名稱或字母和數字組合以製成收訊人的電郵地址,以猜測有效的電郵地址。而條例在禁止使用此等自動化方法上,不只限於電郵訊息,亦適用於所有電子訊息。以人手收集的清單則未被禁止使用。
系統管理員或電訊服務供應商偶然會使用手稿程式或其他自動化方法建立多個電郵帳戶,以有效管理資訊系統。不過,濫發電郵訊息者亦使用這些方法建立多個暫時性的電郵帳戶,以濫發電郵訊息。濫發訊息者一般會在短時間內棄用這些電郵帳戶,轉用新的帳戶,避免遭識破。
條例禁止使用手稿程式或自動化方法登記五個或以上電郵帳戶,以作日後發送多項非應邀電子訊息之用。
「開放郵件代轉」指電郵伺服器容許第三者向其他人士發送電郵,而電郵伺服器所處理電郵的發送人或收訊人均非伺服器的本地或已知用戶,以這方法發送的電郵只會附有電郵伺服器的互聯網規程地址,而沒有相關第三者的地址。
利用「開放郵件代轉」,濫發電郵訊息者可隱藏真正的互聯網規程地址,使濫發電郵訊息的收訊人無法識別電郵的真正來源。條例禁止這種不當做法。
一台電腦可能在機主不知情的情況下運行「開放代理伺服器」或「開放郵件代轉」,這可能因電腦運行的電郵伺服器設定錯誤,或受惡意軟件(例如病毒、木馬程式或蠕蟲)入侵。為了保障自己及公司,資訊科技管理員應確保:
如有疑問,可向合資格的資訊科技保安專家查詢。
條例第4部的罪行為詐騙及其他與傳送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非法活動。這些活動通常與發送大量訊息的專業濫發訊息者有關。專業濫發訊息者使用這些方法來隱藏行蹤和避免暴露身分。由於這些罪行屬詐騙性質,這類個案會由香港警務處調查。
罪行 | 禁止的行為舉例 | 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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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4部—詐騙及其他與傳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2相關的非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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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定的無上限罰款及/或最多監禁十年 |
2 多項商業電子訊息指在一段24小時的期間內傳送多於100項商業電子訊息,或在一段30日的期間內傳送多於1000項商業電子訊息。
3 連接至互聯網,而被黑客、電腦病毒或木馬程式入侵的電腦。這些電腦常被用於進行惡意破壞,例如在遠端指示下濫發訊息,而機主一般並不察覺這些活動。
4 標頭是機器產生的資料,載列電子訊息的來源或路由資料,例如來電線路識別資料或互聯網規程地址,但並不包括可被發送人輕易更改的「寄件人」一欄。
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條例全面實施起:
通訊局將會進行調查,並可能向發送人發出執行通知;
人對人的促銷電話並不屬於條例的涵蓋範圍。不過,如果你相信你的個人資料在直銷來電中有被使用(例如致電者能識別你的身分),你可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舉報。有關詳情,請參閱該署網站http://www.pcpd.org.hk/。
一般而言,條例並不涵蓋網上詐騙電郵,但網上詐騙電郵受其他刑事法律規管。你可向香港警務處舉報。
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你便有權作出取消接收要求,要求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停止再向你發送訊息,而發送人必須停止發送。如發送人沒有停止發送,你保留的取消接收要求記錄可有助有關方面的調查。
不過,部分商業電子訊息(特別是濫發電郵)是由專業濫發訊息者發出,而非合法商戶。如果收到可疑的電郵,例如標題或發送人看似可疑的電郵,最好不要開啟,馬上刪除。切勿回覆或單擊任何連結,包括「取消接收」連結,因為這樣做會確定你的電郵地址為有效的地址,可能令你收到更多的濫發訊息。
如欲向通訊局舉報,請填妥通訊辦網站上的表格,亦可透過傳真索取(請致電2961 6333)。表格可於網上填寫或以下列方式送交:
郵寄:
香港灣仔
皇后大道東213號
胡忠大廈29樓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非應邀電子訊息組
傳真:3155 0956
你亦可透過郵寄信件至上述地址向我們舉報,信件中請提供:
如你在書寫方面有困難,可致電2961 6333(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45分,公眾假期除外),我們的職員會為你填寫舉報表格。為確保我們為你筆錄的投訴內容正確無誤,填妥的表格將郵寄或傳真給你確認及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