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地下空間,尤其在市區範圍內,滿佈各種重要設施。這些地下設施包括電訊管道、光纖電纜和銅線,提供覆蓋全港的電訊服務。地下電訊設施一旦意外損壞,造成的潛在影響可能非常嚴重。
根據《2021 年電訊(修訂)條例》新增的《電訊條例》(第106章)(「《條例》」)第 18A 及 22A 條,任何人在地下電訊線路附近進行任何低於地面的工作時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或沒有防止地下電訊線路受損,即屬刑事罪行。經修訂的《條例》的相關條文由 2022 年6月24日起實施。
通訊事務管理局已發出《有關在地下電訊線路附近進行工作的指引》(「《指引》」),為有關持份者提供遵守經修訂的《條例》相關條文的實務指引。
根據經修訂的《條例》第22A條,凡被檢控違反第18A條的人,可提出已遵從《指引》作為免責辯護。根據第22B條,如裁判官或法院認為《指引》中某條文與《條例》第22A條的控罪有關,則該條文可在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
在工作展開前須採取的預防步驟:
在地下電訊線路附近進行工作須採取的預防措施:
詳情請參閱《指引》第F節和第G節。
固網商須 —
詳情請參閱《指引》第E節。
施工者須在任何工作展開之前,向所有有關固網商索取所需要的資料,尤其是電訊線路的圖則。有關固網商的名單可在此下載。
有關固網商的名單可能會不時更新,施工者應定期檢查名單中任何更新。有關個別公司的聯絡資料,請聯絡通訊辦 — 。
固網商的聯絡資料更新日期:2023年9月27日
要獲得認可為合資格人士,申請人應符合以下的要求—
通訊辦可合理地在其認為是合適的條件下給予申請人認可批准。此外,如申請人先前獲批的認可已被暫時吊銷或撤銷,通訊辦可以拒絕其申請。
通訊辦批給合資格人士的認可有效期為3年。
通訊辦會向合資格人士發出證明書以確認批給認可,並列明認可的有效期和批給認可的條件(如有的話)。在有效期屆滿前,合資格人士須就認可向通訊辦提出申請續期及發出新證明書。
合資格人士的認可續期申請,須於現有認可的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至4個月的期間內提出。
根據規定而續期的認可,其有效期為再延續3年。
通訊辦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暫時吊銷或撤銷合資格人士的認可 —
如獲認可的合資格人士的姓名或地址有任何更改,該人須於作出更改後的21日內將更改的詳情以書面通知通訊辦。
課程名稱 | 訓練機構名稱及地址 |
---|---|
探測地下電訊線路 | 香港建造學院—上水院校 新界上水鳳南路1號 查詢電話: 2100 9000 網址: https://www.hkic.edu.hk/chi/course/fdut |
探測地下電訊線路 | 香港專業教育學院 新界青衣島青衣路20號B322室 工程學科在職培訓組 查詢電話: 2435 9423 網址: https://cpe.vtc.edu.hk/tc/admission/programmes/探測地下電訊線路/81501T/1 |
擬定的地下工作類別 | 與地下電訊線路的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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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穩定的土地狀況下,進行深度不超過1.5米的坑塹或其他挖掘工作 | 3米 |
在穩定的土地狀況下,進行深度達1.5米至5米的坑塹或其他挖掘工作 | 5米 |
在穩定的土地狀況下,進行深度超過5米的坑塹或其他挖掘工作 | 10米 |
使用手動工具、手提動力操作工具或機械進行垂直、橫向或傾斜貫穿,包括打板樁、土地勘測及任何類別的鑽探、岩芯取樣或錘撃工作 | 3米 |
在外露的地下電訊線路附近地方進行燒焊或其他加熱工作 | 10米 |
打樁、撞撃式挖土或頂管工作 | 15米 |
任何形式的隧道及鑽孔工作、建造洞穴、驅動切頭、頂纜工作 | 必須預先與固網商聯絡 |
使用炸藥的工作 | 60米 |
根據經修訂的《條例》第 18A 及 22A 條,任何人在地下電訊線路附近進行任何低於地面的工作時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或沒有防止地下電訊線路受損,將會構成刑事罪行如下 —
《條例》中有關保護地下電訊線路的條文摘錄
2. 釋義
……
18A. 關於在地下電訊線路附近進行工作的規定
(a) 在有關擬定工地之內或附近,是否有地下電訊線路;及
(b) 如在該工地之內或附近有地下電訊線路 — 該線路的準線及深度,
(a) 該線路受損壞;或
(b) 某電訊服務中斷。
22A. 違反第18A 條屬犯罪
(a) 如該項違反造成電訊服務中斷 — 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12個月;或
(b) 如屬其他情況 — 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a) 當時在有關擬定工地之內或附近,是否有地下電訊線路;及
(b) 如當時在該工地之內或附近有地下電訊線路 — 該線路的準線及深度。
(a) 該人在有關工作展開之前,已就第18A(1)條而言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及
(b) 沒有就第18A(2)條而言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的原因,是該人倚賴獲授權設置和維持有關地下電訊線路的持牌人所提供的資料,
22B. 在根據第22A條提出的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指引
(a) 裁判官或法院覺得,有關有效指引的某條文,與控方為確立有關罪行而須證明的事宜有關;及
(b) 控方已證明,在有關時間,該人沒有遵從該條文,
......
32CA. 舉證責任
(a) 有足夠證據,就該事宜帶出爭論點;及
(b)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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