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壹週刊有關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的文章所發出的聲明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今日(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就剛出版的壹週刊所刊載一篇有關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流動電視服務)的文章中對通訊辦的提述,作出以下澄清:
「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作為獨立的法定規管機構,自二零一二年四月成立以來,一直按照包括《廣播條例》(第562章)及《電訊條例》(第106章)執行其法定職能,規管本港的廣播業及電訊業。
就處理規管工作方面,通訊局一直有外聘獨立法律顧問,向其提供法律意見。最近有關流動電視服務的事宜,通訊局亦是委託獨立法律顧問,另加一名倫敦御用大律師向通訊局/通訊辦提供法律意見。
就最近有關流動電視服務的事宜,通訊局/通訊辦沒有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律政司亦沒有向通訊局/通訊辦提供法律意見。壹週刊報導通訊辦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及按律政司的指示作出決定,與事實完全不符。
另外,有關近日的流動電視服務爭拗的發展時序如下:
- 一月十七日:通訊辦去信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有限公司(香港流動電視網絡)要求提供有關其流動電視服務,包括傳輸制式方面的資料;
- 一月二十三日:香港流動電視網絡回覆通訊辦,建議由原來的中國移動多媒體廣播(CMMB)制式轉換為數碼地面多媒體廣播(DTMB)制式,以提供流動電視服務;
- 一月二十四日:通訊辦與香港流動電視網絡代表舉行兩次會議,在會上,通訊辦表達香港流動電視網絡若採用DTMB制式,將可能觸犯《廣播條例》,因此建議其使用其他流動電視制式及考慮技術可行的措施以避免上述的情況發生;通訊辦亦建議與香港流動電視網絡安排更頻密的會議,以協助解決就推動流動電視服務及相關運作的事宜;
- 二月六日:通訊辦將一月二十四日的會議記錄送交香港流動電視網絡;
- 二月二十日至三月四日期間:代表香港流動電視網絡的律師行分別於二月二十日、二月二十一日、二月二十八日及三月四日向通訊辦發出共四封律師信,質疑及要求通訊辦收回其於一月二十四日的會議上就流動電視制式向香港流動電視網絡表達的觀點;
- 三月十一日:經諮詢倫敦御用大律師的法律意見,通訊局通過外聘律師就香港流動電視網絡的代表律師早前發出的四封信件給予回覆。
至於壹週刊在文章中提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早於二月初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和通訊辦發出投訴信,經查證,信件的發出日期實為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