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财务状况
审计署署长报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审计署
独立审计报告
致立法会
兹证明我已审核及审计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的财务报表,该等财务报表包括于2015年3月31日的财务状况表与截至该日止年度的全面收益表、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会计政策概要及其他附注解释资料。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总经理就财务报表须承担的责任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总经理须负责按照《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第7(4)条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制备真实而中肯的财务报表,及落实其认为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有由于欺诈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误陈述。
审计师的责任
我的责任是根据我的审计对该等财务报表作出意见。我已按照《营运基金条例》第7(5)条及审计署的审计准则进行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遵守道德规范,并规划和执行审计,以合理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不存有任何重大错误陈述。
审计涉及执行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所载金额及披露资料的审计凭证。所选定的程序取决于审计师的判断,包括评估由于欺诈或错误而导致财务报表存有重大错误陈述的风险。在评估该等风险时,审计师考虑与该基金制备真实而中肯的财务报表有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但并非为对基金的内部控制的效能发表意见。审计亦包括评价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总经理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的合适性及所作出的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整体列报方式。
我相信,我所获得的审计凭证是充足和适当地为我的审计意见提供基础。
意见
我认为,该等财务报表已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真实而中肯地反映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于2015年3月31日的状况及截至该日止年度的运作成果及现金流量,并已按照《营运基金条例》第 7(4) 条所规定的方式妥为制备。
审计署署长
(审计署助理署长刘新和代行)
审计署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入境事务大楼26楼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