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促進市場競爭 加強保障消費者
處理和調查有關具誤導性或欺騙性行為的電訊服務投訴
《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於 2013年7月19日生效後,禁止電訊牌照持有人作出具誤導性和欺騙性行為的《電訊條例》第7M條同時被廢除。在過渡安排下,如果牌照持有人在經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實施前作出具誤導性或欺騙性的行為,該等行為仍然受《電訊條例》第7M條所規管,並按該條文處理。在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通訊辦根據《電訊條例》第7M條的規定,協助通訊局處理了81宗投訴個案,當中一宗個案證實違例。通訊局已向有關牌照持有人施加15萬元罰款。
處理和調查電訊與廣播業的競爭投訴及電訊業的合併與收購個案
《電訊條例》第7K、7L和7N條禁止電訊牌照持有人作出反競爭行為,我們根據這些條文,在2014年4月1日至 2015年3月31日期間協助通訊局考慮了13宗投訴個案,通訊局在審慎考慮後,決定結束所有個案而不展開調查。同期,我們根據《廣播條例》第13條或14條協助通訊局考慮了兩宗投訴個案,該兩項條文禁止廣播牌照持有人作出反競爭行為。通訊局在審慎考慮後,決定結束這些個案而不展開調查。
另外,通訊局根據《電訊條例》第7P條考慮了兩宗個案,該項條文規管傳送者牌照持有人的合併與收購活動,結論是該等個案並不涉及需要根據第7P條展開調查的事宜。
處理和調查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投訴
經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於2013年7月19日起全面實施,涵蓋範圍由商品擴大至包含服務,禁止訂明的不良營商手法,並加強執法機制(統稱為「公平營商條文」)。
除海關負責執法外,通訊局同時獲賦予共享管轄權,就《電訊條例》和《廣播條例》下的持牌人作出與根據相關條例提供電訊服務或廣播服務有直接關連的營業行為,按《商品說明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執法。兩個執法機關已發出執法指引,就公平營商條文的實施向商戶和消費者提供指引,並已簽訂諒解備忘錄,以協調雙方在經修訂《商品說明條例》下履行各自的職能。
在2013年7月19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通訊辦共接獲1 486宗根據《商品說明條例》提出的投訴。在這些投訴中,有1 155宗因證據不足以懷疑╱證實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或因不屬《商品說明條例》的規管範圍而結案,有105宗投訴在通訊局向有關持牌人發出勸諭信敦促該等持牌人注意有關事宜,並改善向消費者銷售、供應或推廣電訊服務或廣播服務的相關營業行為後,亦已結束。至於餘下的226宗投訴則仍在不同階段的處理中。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執行事宜
拒收訊息登記冊
我們根據《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設立了適用於傳真訊息、短訊和預錄電話訊息的三份《拒收訊息登記冊》。除非發送人已取得號碼登記使用者的同意,否則發送人不可發送商業電子訊息到已登記在登記冊上的號碼。截至2015年3月,已有超過270萬個號碼登記在三份登記冊上。除須尊重已在登記冊上登記的使用者的意願外,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亦須遵從《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所訂明的多項發送訊息規則,例如發送人必須在商業電子訊息內提供聯絡資料和「取消接收選項」,讓收件人可以聯絡有關發送人,表明不欲再接收商業電子訊息的意願。
在2012/13、2013╱14和2014╱15年度接獲的懷疑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舉報總數分別為2 410宗、1 998宗和2 068 宗。雖然2014╱15年度的舉報宗數與2013╱14年度的數字相若,我們察覺到濫發訊息活動逐漸從利用傳真和預錄電話訊息等傳統方式轉變為使用流動通訊應用程式發送短訊。我們會繼續監察各平台上的發送人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並理順程序,以便更有效執法。
執行條例
我們如收到針對某發送人的舉報數目不超過某個數額,會發出勸諭信,要求發送人遵守《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規定。如我們收到針對某發送人的舉報數目超過該數額,或在發出勸諭信後繼續收到針對同一發送人的舉報,便會進行正式調查,並可能向有關發送人發出警告信。在2014╱15年度,我們共發出270封勸諭信和49封警告信。
如發現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持續違反該條例,我們會根據《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38條發出執行通知,指示發送人採取措施糾正違例行為。任何人不遵從向其送達的執行通知,第一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10萬元。 在2014╱15年度,我們向一名發送人發出一份執行通知。在報告期內,我們一直積極跟進一名發送人在互聯網透過WhatsApp Messenger平台發送同一宣傳補習導師中介服務短訊的個案。在該個案中,通訊辦累計接獲超過1 000宗舉報。
實施《競爭條例》的籌備工作
立法會已在2012年6月14日通過《競爭條例》,作為跨行業的競爭法例,以禁止各行業從事具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的目的或效果的反競爭行為。根據《競爭條例》,通訊局與競委會獲賦予共享管轄權,就電訊和廣播牌照持有人的行為,包括涉及電訊業傳送者牌照持有人的合併與收購活動,執行《競爭條例》的相關條文。《競爭條例》生效後,《廣播條例》和《電訊條例》內的競爭條文將在實施過渡安排下予以廢除。
通訊辦一直協助通訊局與競委會保持緊密聯繫,進行《競爭條例》生效前所需的籌備工作。2014年10月,通訊局與競委會共同發出六份關於執行和詮釋《競爭條例》的草擬指引,收集業界和公眾的看法和意見。通訊局與競委會經考慮該等意見後,在2015年3月共同發出修訂草擬指引,邀請各界提出意見,並於2015年4月27日諮詢立法會。通訊局與競委會在考慮各界對修訂草擬指引的意見後,於2015年7月發出指引定稿。隨着政府在憲報刊登《生效日期公告》,指定2015年12月14日為《競爭條例》全面生效的日期,通訊辦會繼續協助通訊局完成全面實施《競爭條例》所需的所有籌備工作,包括與競委會聯繫,擬備通訊局與競委會將簽訂的諒解備忘錄,以協調雙方在共享管轄權安排下履行各自的職能。
消費者教育活動
在2014╱15年度,我們繼續致力加強公眾對明智地使用通訊服務的認識,在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間,我們以「做個精明通訊服務用家」為主題舉行一年一度的消費者教育活動(「教育活動」),在全港不同地點舉行九場巡迴展覽,透過內容豐富的展板和多項互動遊戲及活動,向公眾宣揚消費者訊息,並在兩份報章刊載一系列漫畫,宣傳同類的消費者訊息。我們又舉行四場公眾講座,以及與多個非政府機構合作,在長者中心及社區中心舉行十場講座,教育公眾如何明智地保護智能電話內的資料,以及使用智能電話服務。此外,我們製作了一分鐘電視宣傳短片,宣傳有關3G頻譜重新指配事宜的消費者貼士。該宣傳短片已安排在各免費及收費電視頻道播放。
鑑於智能電話深受青少年歡迎,我們安排了一系列以中學生為對象的活動,包括在中學舉行20場互動話劇表演暨小型展覽會,以及舉辦故事攝影比賽,鼓勵青少年積極參與其中。我們來年會繼續舉辦教育活動,以期更廣泛接觸社會各界。
推廣通訊局與通訊辦的角色及職能的宣傳活動
為使市民進一步認識通訊局作為香港通訊業法定規管機構的角色,以及通訊辦作為通訊局的執行部門所提供的專業支援,通訊辦於年內開展了一系列的宣傳活動,包括製作短片,宣傳香港通訊業所取得的成就和通訊局與通訊辦的角色及職能;在通訊辦網頁增設名為「OFCA全接觸」的專欄,向市民介紹通訊辦的活動;安排學生參觀通訊辦無線電監察組,令他們更了解通訊辦在管理香港無線電通訊和防止無線電干擾所擔當的角色;為大專學生舉辦職業資料講座,介紹通訊辦內多個公務員職系;以及參與政府「科學為民」活動所舉辦的公眾講座。我們將在2015╱16 年度繼續推行同類的宣傳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