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財務狀況
審計署署長報告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審計署
獨立審計師報告
致立法會
意見
茲證明我已審核及審計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營運基金的財務報表,該等財務報表包括於2017年3月31日的財務狀況表與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全面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的附註,包括主要會計政策概要。
我認為,該等財務報表已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真實而中肯地反映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營運基金於2017年3月31日的狀況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運作成果及現金流量,並已按照《營運基金條例》(第430章)第7(4)條所規定的方式妥為擬備。
意見的基礎
我已按照《營運基金條例》第7(5)條及審計署的審計準則進行審計。我根據該等準則而須承擔的責任,詳載於本報告「審計師就財務報表審計而須承擔的責任」部分。根據該等準則,我獨立於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營運基金,並已按該等準則履行其他道德責任。我相信,我所獲得的審計憑證是充足和適當地為我的審計意見提供基礎。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營運基金總經理就財務報表而須承擔的責任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營運基金總經理須負責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營運基金條例》第7(4)條擬備真實而中肯的財務報表,以及落實其認為必要的內部控制,使財務報表不存有因欺詐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
在擬備財務報表時,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營運基金總經理須負責評估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營運基金持續經營的能力,以及在適用情況下披露與持續經營有關的事項,並以持續經營作為會計基礎。
審計師就財務報表審計而須承擔的責任
我的目標是就整體財務報表是否不存有任何因欺詐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取得合理保證,並發出包括我意見的審計師報告。合理保證是高水平的保證,但不能確保按審計署審計準則進行的審計定能發現所存有的任何重大錯誤陳述。錯誤陳述可以由欺詐或錯誤引起,如果合理預期它們個別或匯總起來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出的經濟決定,則會被視作重大錯誤陳述。
在根據審計署審計準則進行審計的過程中,我會運用專業判斷並秉持專業懷疑態度。我亦會:
審計署署長
(審計署助理署長何作柱代行)
審計署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
入境事務大樓26樓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