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內文
A A A

第四章 促進市場競爭 加強保障消費者

處理和調查電訊與廣播業的競爭投訴及電訊業的合併與收購個案

《競爭條例》為跨行業的競爭法例,旨在禁止各行業從事反競爭行為。根據《競爭條例》,通訊局與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獲賦予共享管轄權,就在電訊及廣播業營運的業務實體的行為,包括涉及電訊業傳送者牌照持有人的合併與收購活動,執行《競爭條例》。

根據通訊局與競委會簽訂的諒解備忘錄(「備忘錄」),對於屬於共享管轄權範圍內的事宜,通訊局一般會擔任主導機關。如某些事宜既涉及屬於共享管轄權的範圍,又涉及不屬於共享管轄權的範圍,通訊局與競委會將因應個別情況,討論和協定處理有關事宜的最佳做法。

在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間,我們共接獲43宗根據《競爭條例》提出的投訴及╱或查詢個案,當中41宗個案已經結案而毋須作進一步跟進,有兩宗個案則仍在處理中。年內我們亦協助通訊局根據《競爭條例》的合併守則檢視兩宗交易,而最終毋須就這些交易作進一步跟進。

無綫電視對《廣播條例》中的上訴機制及通訊局就無綫電視涉嫌違反《廣播條例》競爭條文的投訴所作的裁決提出司法覆核。在原訟法庭於2016年1月就該司法覆核作出裁決後,通訊局於2016年2月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我們會繼續協助通訊局就上訴作出所需準備。

處理和調查有關電訊與廣播業不良營商手法的投訴

《商品說明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禁止商戶在向消費者提供貨品和服務時作出某些訂明的不良營商手法。

除香港海關負責執法外,通訊局同時獲賦予共享管轄權,就《電訊條例》和《廣播條例》下的持牌人作出與根據相關條例提供電訊服務或廣播服務有直接關連的營業行為,按《商品說明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執法。兩個執法機關已簽訂備忘錄,以協調雙方在《商品說明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下履行各自的職能,並已發出一套執法指引,就公平營商條文的實施向商戶和消費者提供指引。

在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間,通訊辦共處理429宗根據《商品說明條例》提出的投訴。在這些個案中,353宗因證據不足以懷疑╱證實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或因不屬《商品說明條例》的規管範圍而結案,26宗個案在通訊局向有關持牌人發出勸諭信敦促其注意有關事宜,並改善向消費者銷售、供應或推廣電訊服務或廣播服務的相關營業行為後亦已結案。餘下的50宗個案則仍在不同階段的處理中。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執行事宜

拒收訊息登記冊

我們根據《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設立了適用於傳真訊息、短訊和預錄電話訊息的三份《拒收訊息登記冊》。除非發送人已取得號碼登記使用者的同意,否則發送人不可發送商業電子訊息到已登記在登記冊上的號碼。截至2018年3月,已有超過280萬個號碼登記在三份登記冊上。除不可發送商業電子訊息予已在登記冊上登記的使用者外,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亦須遵從《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所訂明的多項規則,例如發送人必須在商業電子訊息內向收訊人提供聯絡資料和「取消接收選項」,讓收訊人可以聯絡有關發送人和取消接收商業電子訊息。

我們在2017╱18年度共接獲677宗懷疑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舉報,較去年減少約16%。我們會繼續監察各平台上的發送人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並理順程序,以便更有效執法。

執行條例

如我們收到針對某發送人的舉報數目不超過某個數額,會發出勸諭信,要求發送人遵守《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規定。如我們收到針對某發送人的舉報數目超過該數額,或在發出勸諭信後繼續收到針對同一發送人的舉報,便會進行正式調查,並可能向有關發送人發出警告信。在2017╱18年度,我們共發出198封勸諭信和41封警告信。

如發現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持續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我們會根據該條例第38條發出執行通知,指示發送人採取措施糾正違例行為。任何人不遵從向其送達的執行通知,第一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十萬元。

消費者教育活動

為持續提高公眾對精明使用通訊服務的認識,我們在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舉行一年一度的消費者教育活動。在活動舉行期間,我們在全港各區舉辦了共六場巡迴展覽,透過內容豐富的展板、有趣的遊戲及短片,宣揚各項實用的消費者訊息。我們亦與業界團體合作舉辦了四場公眾講座,教導公眾如何安全使用通訊服務。為接觸不同社羣,我們在公共圖書館和學校舉辦了17場小型展覽會,並於社會服務中心及長者中心舉辦了15場社區講座。鑑於公眾對流動服務無線電基站的輻射安全問題日益關注,我們在2018年1月至3月舉辦了三場大型社區講座。此外,我們亦於28所中小學舉辦話劇表演,教導學生如何適當使用智能電話。我們所舉辦的其他活動包括刊載一系列宣傳漫畫和舉辦Facebook帖文創作比賽,以盡量推廣相關教育訊息。為方便與市民溝通,我們亦透過「通訊達人 • 通訊辦」的Facebook專頁,定期公布最新的消費者訊息,以及消費者教育活動下各項節目與活動的第一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