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ex][Section Index][Previous][Next]

在香港,电讯服务一般由《电讯条例》(第106章)(「《电讯条例》」)下获发牌照的电讯营办商透过营运电讯设备所提供。然而,零售市场上亦有其他没有营运任何电讯设备的服务供应商,纯粹以其自家品牌或服务组合转售由持牌营办商批发及营运的电讯服务。该等服务供应商一般称之为「转售商」,并根据《电讯条例》第8(1)(aa)条受要约提供电讯服务的类别牌照(「类别牌照」)所规管。

转售商及其他人士在没有营运电讯设备的情况下向公众要约提供任何电讯服务(例如本地固网/流动话音/数据服务或国际话音/数据漫遊服务),毋须事先申请而自动成为类别牌照持有人,并受类别牌照的牌照条件所规管。该等牌照条件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转售商必须提供以下列明的资料,以协助消费者作出知情的选购决定 –

  • 类别牌照持有人名称;
  • 客户服务热线号码;
  • 取用服务的接驳短码或号码(包括任何接驳密码),如适用;
  • 如何接驳服务的指示;
  • 服务收费;及
  • 服务时期及/或有效期。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经修订的类别牌照规管制度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规定客户数目达
10 000或以上的类别牌照持有人须向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登记。通过登记制度,通讯局可更有效地与已登记的持牌人跟进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或查询。

作为精明的消费者,在购买电讯服务前,你可先了解不同供应商的服务详情及多作比较,从而作出明智的选择。如你对服务供应商的已登记持牌人身份或所提供的服务有疑问,你可浏览通讯局的网页

有关类别牌照的更多资料,请参阅宣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