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日新月异和服务推陈出新,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已不再局限于电话、传真、短讯或电邮等传统方法。最近有查询问及如商业电子讯息是经由其他非传统方法发送,《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条例》)是否适用,有关发送途径为:
就这两个问题, 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 这是因为《条例》在规管商业电子讯息的发送是采取技术中立的原则。
《条例》规管有「香港联系」的商业电子讯息的发送。一般来说,商业电子讯息在下列情况下属于有「香港联系」 -
如讯息的目的是宣传或推广服务、产品、土地、投资机会等,该讯息便属于「商业」讯息,但人对人通话并不包括在内。
对于商业电子讯息,《条例》采取技术中立原则,意即所有商业电子讯息的发送人不论采用何种电子方法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均须遵守《条例》的规定。有关规定如下:
如你怀疑某发送人在违反《条例》的情况下使用非传统电子方法(包括使用「WhatsApp」、「Viber」或「TalkBox」等应用程式)向你发送商业电子讯息,你可使用网上表格(载于 http://www.ofca.gov.hk/sc/consumer_focus/uemo/how_to_report/uem_form/index.html)举报,并按表格上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以便我们采取有效的跟进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