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商业电子讯息所用的新兴电子方法
随着科技日新月异和服务推陈出新,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已不再局限于电话、传真、短讯或电邮等传统方法。最近有查询问及如商业电子讯息是经由其他非传统方法发送,《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条例》)是否适用,有关发送途径为:
- 一些流动通讯应用程式( 简称「应用程式」或「apps 」) 如「WhatsApp」、「Viber」和「TalkBox」, 这些应用程式已广为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用户所使用; 以及
- 宽频服务供应商在接达服务时,于其客户的网页浏览器上加插的非应邀广告。
就这两个问题, 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 这是因为《条例》在规管商业电子讯息的发送是采取技术中立的原则。
《条例》采取技术中立原则
《条例》规管有「香港联系」的商业电子讯息的发送。一般来说,商业电子讯息在下列情况下属于有「香港联系」 -
- 源自香港;
- 发送至香港的电话或传真号码;
- 使用在香港的电讯装置(包括座枱电话、流动电话、平板电脑或个人电脑)取用讯息; 或
- 所发送的电子地址的登记使用者,当该讯息被取用时,是在香港经营业务或进行活动的个人或机构。
如讯息的目的是宣传或推广服务、产品、土地、投资机会等,该讯息便属于「商业」讯息,但人对人通话并不包括在内。
对于商业电子讯息,《条例》采取技术中立原则,意即所有商业电子讯息的发送人不论采用何种电子方法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均须遵守《条例》的规定。有关规定如下:
- 提供准确的发送人资料;
- 提供取消接收选项;
- 在10个工作日内遵从取消接收要求;以及
- 不得向列于相关拒收讯息登记册的电子地址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向通讯事务管理局举报
如你怀疑某发送人在违反《条例》的情况下使用非传统电子方法(包括使用「WhatsApp」、「Viber」或「TalkBox」等应用程式)向你发送商业电子讯息,你可使用网上表格(载于 http://www.ofca.gov.hk/sc/consumer_focus/uemo/how_to_report/uem_form/index.html)举报,并按表格上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以便我们采取有效的跟进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