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況下,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可能已經違反《條例》:
- 你的號碼登記在有關的「拒收訊息登記冊」十個工作天後,仍然收到商業電子訊息(你已表明同意接收的訊息除外);
- 在向某發送人提出「拒收」要求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後,仍收到該發送人的商業電子訊息;
- 發送人並沒有在商業電子訊息中提供「取消接收」的途徑,讓你提出「拒收」要求;
- 發送人並沒有在商業電子訊息中提供其名稱、聯絡電話及地址*;或
- 從傳真或電話號碼發送訊息時,發送人隱藏來電顯示。
*如訊息為短訊,而發送人地址可從訊息中的聯絡電話取得,發送人則可在訊息中省卻地址。如訊息為電郵,發送人除了要提供其營業地方的地址以外,亦須提供聯絡電郵地址。
如何知道訊息發送人違反《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