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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印 於 2025 年 3 月 30 日 下午 12 時 16 分
網頁 -- https://www.ofca.gov.hk/tc/consumer_focus/guide/others/uemo/contravention/index.html

    在下列情況下,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可能已經違反《條例》:

    • 你的號碼登記在有關的「拒收訊息登記冊」十個工作天後,仍然收到商業電子訊息(你已表明同意接收的訊息除外);
    • 在向某發送人提出「拒收」要求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後,仍收到該發送人的商業電子訊息;
    • 發送人並沒有在商業電子訊息中提供「取消接收」的途徑,讓你提出「拒收」要求;
    • 發送人並沒有在商業電子訊息中提供其名稱、聯絡電話及地址*;或
    • 從傳真或電話號碼發送訊息時,發送人隱藏來電顯示。

    *如訊息為短訊,而發送人地址可從訊息中的聯絡電話取得,發送人則可在訊息中省卻地址。如訊息為電郵,發送人除了要提供其營業地方的地址以外,亦須提供聯絡電郵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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