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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印 於 2025 年 3 月 26 日 下午 6 時 33 分
網頁 -- https://www.ofca.gov.hk/tc/consumer_focus/guide/others/uemo/index.html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條例」)已在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全面生效。現時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須:

    1. 在訊息中提供清楚及準確的發送人資料;
    2. 在訊息中提供取消接收選項及取消接收選項陳述;
    3. 在取消接收要求發出後的十個工作天內,遵從要求;
    4. 由電話或傳真號碼登記於拒收訊息登記冊後第十個工作天開始,除非得到有關的電話或傳真號碼登記使用者的同意,不可發送商業電子訊息到這些電話或傳真號碼;
    5. 由電話或傳真號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時,不得隱藏來電線路識別資料;及
    6. 不得使用具誤導性的電郵標題。

    除此之外,條例亦禁止:

    1. 使用不當方法以擴大商業電子訊息的接收層面;及
    2. 關於發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的詐騙及其他非法活動。

    經調查後,如證實發送人違反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通訊局可向發送人發出「執行通知」,如他(們)不遵從,經第一次定罪,可被罰款$100,000。

    供市民參考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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