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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促进市场竞争 加强保障消费者

处理和调查有关具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的电讯服务投诉

《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于 2013年7月19日生效后,禁止电讯牌照持有人作出具误导性和欺骗性行为的《电讯条例》第7M条同时被废除。在过渡安排下,如果牌照持有人在经修订的《商品说明条例》实施前作出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该等行为仍然受《电讯条例》第7M条所规管,并按该条文处理。在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通讯办根据《电讯条例》第7M条的规定,协助通讯局处理了81宗投诉个案,当中一宗个案证实违例。通讯局已向有关牌照持有人施加15万元罚款。

处理和调查电讯与广播业的竞争投诉及电讯业的合并与收购个案

《电讯条例》第7K、7L和7N条禁止电讯牌照持有人作出反竞争行为,我们根据这些条文,在2014年4月1日至 2015年3月31日期间协助通讯局考虑了13宗投诉个案,通讯局在审慎考虑后,决定结束所有个案而不展开调查。同期,我们根据《广播条例》第13条或14条协助通讯局考虑了两宗投诉个案,该两项条文禁止广播牌照持有人作出反竞争行为。通讯局在审慎考虑后,决定结束这些个案而不展开调查。

另外,通讯局根据《电讯条例》第7P条考虑了两宗个案,该项条文规管传送者牌照持有人的合并与收购活动,结论是该等个案并不涉及需要根据第7P条展开调查的事宜。

处理和调查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的投诉

经修订的《商品说明条例》于2013年7月19日起全面实施,涵盖范围由商品扩大至包含服务,禁止订明的不良营商手法,并加强执法机制(统称为「公平营商条文」)。

除海关负责执法外,通讯局同时获赋予共享管辖权,就《电讯条例》和《广播条例》下的持牌人作出与根据相关条例提供电讯服务或广播服务有直接关连的营业行为,按《商品说明条例》的公平营商条文执法。两个执法机关已发出执法指引,就公平营商条文的实施向商户和消费者提供指引,并已签订谅解备忘录,以协调双方在经修订《商品说明条例》下履行各自的职能。

在2013年7月19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通讯办共接获1 486宗根据《商品说明条例》提出的投诉。在这些投诉中,有1 155宗因证据不足以怀疑╱证实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或因不属《商品说明条例》的规管范围而结案,有105宗投诉在通讯局向有关持牌人发出劝谕信敦促该等持牌人注意有关事宜,并改善向消费者销售、供应或推广电讯服务或广播服务的相关营业行为后,亦已结案。至于余下的226宗投诉则仍在不同阶段的处理中。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的执行事宜

拒收讯息登记册

我们根据《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设立了适用于传真讯息、短讯和预录电话讯息的三份《拒收讯息登记册》。除非发送人已取得号码登记使用者的同意,否则发送人不可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到已登记在登记册上的号码。截至2015年3月,已有超过270万个号码登记在三份登记册上。除须尊重已在登记册上登记的使用者的意愿外,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亦须遵从《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所订明的多项发送讯息规则,例如发送人必须在商业电子讯息内提供联络资料和「取消接收选项」,让收件人可以联络有关发送人,表明不欲再接收商业电子讯息的意愿。

在2012/13、2013╱14和2014╱15年度接获的怀疑违反《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举报总数分别为2 410宗、1 998宗和2 068 宗。虽然2014╱15年度的举报宗数与2013╱14年度的数字相若,我们察觉到滥发讯息活动逐渐从利用传真和预录电话讯息等传统方式转变为使用流动通讯应用程式发送短讯。我们会继续监察各平台上的发送人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并理顺程序,以便更有效执法。

执行条例

我们如收到针对某发送人的举报数目不超过某个数额,会发出劝谕信,要求发送人遵守《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的规定。如我们收到针对某发送人的举报数目超过该数额,或在发出劝谕信后继续收到针对同一发送人的举报,便会进行正式调查,并可能向有关发送人发出警告信。在2014╱15年度,我们共发出270封劝谕信和 49封警告信。

如发现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持续违反该条例,我们会根据《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38条发出执行通知,指示发送人采取措施纠正违例行为。任何人不遵从向其送达的执行通知,第一次定罪最高可处罚款港币10万元。 在2014╱15年度,我们向一名发送人发出一份执行通知。在报告期内,我们一直积极跟进一名发送人在互联网透过WhatsApp Messenger平台发送同一宣传补习导师中介服务短讯的个案。在该个案中,通讯办累计接获超过1 000宗举报。

实施《竞争条例》的筹备工作

立法会已在2012年6月14日通过《竞争条例》,作为跨行业的竞争法例,以禁止各行业从事具妨碍、限制或扭曲竞争的目的或效果的反竞争行为。根据《竞争条例》,通讯局与竞委会获赋予共享管辖权,就电讯和广播牌照持有人的行为,包括涉及电讯业传送者牌照持有人的合并与收购活动,执行《竞争条例》的相关条文。《竞争条例》生效后,《广播条例》和《电讯条例》内的竞争条文将在实施过渡安排下予以废除。

通讯办一直协助通讯局与竞委会保持紧密联系,进行《竞争条例》生效前所需的筹备工作。2014年10月,通讯局与竞委会共同发出六份关于执行和诠释《竞争条例》的草拟指引,收集业界和公众的看法和意见。通讯局与竞委会经考虑该等意见后,在2015年3月共同发出修订草拟指引,邀请各界提出意见,并于2015年4月27 日咨询立法会。通讯局与竞委会在考虑各界对修订草拟指引的意见后,于2015年7月发出指引定稿。随着政府在宪报刊登《生效日期公告》,指定2015年12月14日为《竞争条例》全面生效的日期,通讯办会继续协助通讯局完成全面实施《竞争条例》所需的所有筹备工作,包括与竞委会联系,拟备通讯局与竞委会将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以协调双方在共享管辖权安排下履行各自的职能。

消费者教育活动

在2014╱15年度,我们继续致力加强公众对明智地使用通讯服务的认识,在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我们以「做个精明通讯服务用家」为主题举行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教育活动(「教育活动」),在全港不同地点举行九场巡回展览,透过内容丰富的展板和多项互动游戏及活动,向公众宣扬消费者讯息,并在两份报章刊载一系列漫画,宣传同类的消费者讯息。我们又举行四场公众讲座,以及与多个非政府机构合作,在长者中心及社区中心举行十场讲座,教育公众如何明智地保护智能电话内的资料,以及使用智能电话服务。此外,我们制作了一分钟电视宣传短片,宣传有关3G频谱重新指配事宜的消费者贴士。该宣传短片已安排在各免费及收费电视频道播放。

鉴于智能电话深受青少年欢迎,我们安排了一系列以中学生为对象的活动,包括在中学举行20场互动话剧表演暨小型展览会,以及举办故事摄影比赛,鼓励青少年积极参与其中。我们来年会继续举办教育活动,以期更广泛接触社会各界。

推广通讯局与通讯办的角色及职能的宣传活动

为使市民进一步认识通讯局作为香港通讯业法定规管机构的角色,以及通讯办作为通讯局的执行部门所提供的专业支援,通讯办于年内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包括制作短片,宣传香港通讯业所取得的成就和通讯局与通讯办的角色及职能;在通讯办网页增设名为「OFCA 全接触」的专栏,向市民介绍通讯办的活动;安排学生参观通讯办无线电监察组,令他们更了解通讯办在管理香港无线电通讯和防止无线电干扰所担当的角色;为大专学生举办职业资料讲座,介绍通讯办内多个公务员职系;以及参与政府「科学为民」活动所举办的公众讲座。我们将在2015/16年度继续推行同类的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