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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消费者在订用电讯服务时会与营办商签署固定期限合约,为免招致不必要的金钱损失或误会,客户在合约期届满或转换营办商前,应细阅现有或新的合约中营办商就固定期限合约期届满后的安排,以及终止服务所须遵守的条款、条件及程序。

部分营办商可能会在合约中列明,客户可以选择在固定期限合约期届满后是否自动续约。因此,在签订合约前,你应查阅合约中有否订明此安排。

此外,部分营办商可能会在合约中列明,如固定期限合约期届满后,客户没有主动提出终止服务的要求,营办商便会继续按月向客户提供服务及收取相关的服务月费,而不会自动终止服务。此举的好处是当固定期限合约期届满后,客户目前所享用的服务不会因为客户未曾联络营办商而贸然终止,因而带来不便;然而,你应留意营办商此后按月所收取的费用,可能未必与以往合约期内所收取的月费相同,例如在固定期限合约期届满后,一般适用于固定合约期计划的优惠可能未必继续适用。因此,如你希望在固定期限合约期届满后继续使用同一营办商提供的服务,你应考虑与该营办商安排续约,或签订新服务合约。

如你决定终止服务,你应留意营办商一般会要求客户按合约在终止服务前给予一个月(或其他适用的通知期)的通知,如客户未有按要求给予通知,营办商或会征收费用。因此,你应按要求通知营办商终止服务,并预留足够时间以完成所需程序及手续。此外,由于固定期限合约期满日与最后计帐周期最后一天可能并非同一日,你应留意营办商会如何收取这段期间的服务费用(请参阅此精明用家锦囊了解更多)。如你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合约,在固定合约期届满前提早终止合约或须缴付提早终止合约的费用。

由于《电讯服务合约业界实务守则》(《业界守则》)已经实施,消费者可享以下更佳保障:

  1. 合约须订明在合约期满日之后,会否继续向客户提供服务。 如服务在合约期满之后继续提供,合约须订明客户应付的费用,以及所提供的服务会否有任何更改。
  2. 除非经客户同意,否则合约在届满后不得自动续约。
  3. 即使客户已表明愿意自动延长合约期或续约,合约仍须订明客户有终止合约的权利。

《业界守则》已经于二零一四年十月作出修订,新修订的《业界守则》已于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生效,其中条文(a)进一步改善终止合约的安排,包括不得对客户构成不便或涉及不合理的拖延,以及(b)鼓励营办商在网站提供终止服务申请表、接受任何客户的书面终止服务要求、迅速认收及处理任何口头、书面或亲身提出的终止服务要求,以及不得不合理拖延处理有关终止服务的要求。

根据《业界守则》最新修订版,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订立、续签、延长或更换合约的消费者可选择就终止合约给予营办商不超过六十日的预先通知,但无须给予营办商多于一个月的预先通知。 此外,《业界守则》亦鼓励营办商(a)在网站或流动应用程式提供适用的终止服务申请表,以供客户下载,以及(b)接受任何口头、书面或亲身提出的终止服务要求。

有关《业界守则》的详情,请参阅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