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送商業電子訊息所用的新興電子方法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和服務推陳出新,發送商業電子訊息已不再局限於電話、傳真、短訊或電郵等傳統方法。最近有查詢問及如商業電子訊息是經由其他非傳統方法發送,《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條例》)是否適用,有關發送途徑為:
- 一些流動通訊應用程式( 簡稱「應用程式」或「apps 」) 如「WhatsApp」、「Viber」和「TalkBox」, 這些應用程式已廣為智能手機或平板電腦用戶所使用; 以及
- 寬頻服務供應商在接達服務時,於其客戶的網頁瀏覽器上加插的非應邀廣告。
就這兩個問題, 我們的答案是肯定的, 這是因為《條例》在規管商業電子訊息的發送是採取技術中立的原則。
《條例》採取技術中立原則
《條例》規管有「香港聯繫」的商業電子訊息的發送。一般來說,商業電子訊息在下列情況下屬於有「香港聯繫」 -
- 源自香港;
- 發送至香港的電話或傳真號碼;
- 使用在香港的電訊裝置(包括座枱電話、流動電話、平板電腦或個人電腦)取用訊息; 或
- 所發送的電子地址的登記使用者,當該訊息被取用時,是在香港經營業務或進行活動的個人或機構。
如訊息的目的是宣傳或推廣服務、產品、土地、投資機會等,該訊息便屬於「商業」訊息,但人對人通話並不包括在內。
對於商業電子訊息,《條例》採取技術中立原則,意即所有商業電子訊息的發送人不論採用何種電子方法發送商業電子訊息,均須遵守《條例》的規定。有關規定如下:
- 提供準確的發送人資料;
- 提供取消接收選項;
- 在10個工作日內遵從取消接收要求;以及
- 不得向列於相關拒收訊息登記冊的電子地址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向通訊事務管理局舉報
如你懷疑某發送人在違反《條例》的情況下使用非傳統電子方法(包括使用「WhatsApp」、「Viber」或「TalkBox」等應用程式)向你發送商業電子訊息,你可使用網上表格(載於 https://wwwcms.ofca.gov.hk/tc/consumer_focus/guide/others/uemo/how_to_report/uem_form/index.html)舉報,並按表格上的要求提供所需資料, 以便我們採取有效的跟進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