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和服務推陳出新,發送商業電子訊息已不再局限於電話、傳真、短訊或電郵等傳統方法。最近有查詢問及如商業電子訊息是經由其他非傳統方法發送,《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條例》)是否適用,有關發送途徑為:
就這兩個問題, 我們的答案是肯定的, 這是因為《條例》在規管商業電子訊息的發送是採取技術中立的原則。
《條例》規管有「香港聯繫」的商業電子訊息的發送。一般來說,商業電子訊息在下列情況下屬於有「香港聯繫」 -
如訊息的目的是宣傳或推廣服務、產品、土地、投資機會等,該訊息便屬於「商業」訊息,但人對人通話並不包括在內。
對於商業電子訊息,《條例》採取技術中立原則,意即所有商業電子訊息的發送人不論採用何種電子方法發送商業電子訊息,均須遵守《條例》的規定。有關規定如下:
如你懷疑某發送人在違反《條例》的情況下使用非傳統電子方法(包括使用「WhatsApp」、「Viber」或「TalkBox」等應用程式)向你發送商業電子訊息,你可使用網上表格(載於 https://wwwcms.ofca.gov.hk/tc/consumer_focus/guide/others/uemo/how_to_report/uem_form/index.html)舉報,並按表格上的要求提供所需資料, 以便我們採取有效的跟進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