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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修訂的《電訊條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14條已於2024年10月1日生效,獲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授權的流動網絡營辦商可進入於2025年4月1日或以後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建築圖則的指明建築物的預留空間裝設和維持流動通訊設施,而無須向該土地擁有人繳付費用。

指明建築物涵蓋新建及重建的商業、工業、住宅和旅館樓宇。新建的政府建築物及公營房屋亦會跟隨相關安排,預留空間供流動網絡商裝設流動通訊設施。

有關《電訊條例》的修訂有助於指明建築物內裝設流動通訊設施的安排制度化,並理順審批程序,以進一步擴展本地第五代及新一代的流動服務的網絡覆蓋和促進香港發展成為智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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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局發布的業界守則

通訊局經考慮電訊業界、地產發展商、建築專業團體及物業管理業界的意見後,制定《在指明建築物內設置流動接達設施以提供公共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的工作守則》(只提供英文版本)(「《工作守則》」),訂明在指明建築物內裝設流動通訊設施所需的基建設施的最低標準和具體要求。

建築事務監督發布的作業備考

建築事務監督已更新就《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F章)第28A條而發布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 為電訊及廣播服務而設的接達設施》(只提供英文版本)(「《作業備考(APP-84)》」),訂明指明建築物需為裝設流動通訊設施提供相關的樓面空間及配套設施的規定。

在指明建築物內裝設流動通訊設施所需的空間及基建設施的要點
指明建築物的種類

目前,有四類指明建築物根據《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F章)第28A條須設置為電訊及廣播服務而設的接達設施,包括商業建築物、工業建築物、住宅建築物(屬單一家庭住宅的建築物除外)和旅館建築物。

在指明建築物提供空間及流動接達設施的準則

符合下表所列出準則(「準則」)的指明建築物一般而言須提供空間及流動接達設施以裝設流動通訊設施:

建築物類別 準則
商業/工業建築物 每幢建築物的實用樓面空間超過3 000平方米
住宅建築物 每幢建築物的住宅單位數目超過50個
旅館建築物 每幢建築物的旅館房間數目超過75個

然而,在多於一幢符合準則的指明建築物組成的發展項目中,只須在每四幢符合準則的指明建築物的其中一幢提供空間及流動接達設施。如發展項目中任何一組符合準則的指明建築物少於四幢,其中一幢須提供空間及流動接達設施。

不符合準則的指明建築物(「小型指明建築物」)一般而言因其實質上的限制不須提供空間及流動接達設施,除了在多於五幢指明建築物而均為小型指明建築物組成的發展項目的情況下,其中一幢建築物須提供空間和流動接達設施。

電訊及廣播設備室(流動接達設施)(即「訊播室(流動接達設施)」)、天台電訊設備室及中層電訊設備室的空間要求

當指明建築物須提供空間及流動接達設施,其訊播室(流動接達設施)、位於天台的天台電訊設備室及在適用的情況下位於中/低層的中層電訊設備室須預留適當樓面空間。在不同位置的空間要求概述如下。

指明建築物的指定位置 樓面面積要求
天台 10 – 30平方米
高層大廈的中/低層(如適用) 10 – 30平方米
訊播室(流動接達設施) 10 – 30平方米
在指明建築物不同樓層設置流動接達設施的典型安排及可行位置的一般示意圖(僅供參考) image 2 image 3

在指明建築物提供空間及流動接達設施的詳細安排請參閱《工作守則》

流動網絡營辦商名單

流動網絡營辦商的名單(更新至2024年9月)見於《工作守則》的附件1。

名單上的流動網絡營辦商聯絡資料或有變動。如欲查詢,請電郵至mobilecop@ofca.gov.hk與通訊辦聯絡。

常見問題
何謂「指明建築物」?

根據《電訊條例》第14(10A)條,如某建築物符合以下條件,即為指明建築物 (specified building):該建築物根據《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F)的規定,因為屬於商業建築物、工業建築物、住宅建築物(屬單一家庭住宅的建築物除外)或旅館建築物,須設置為電訊及廣播服務而設的接達設施;及就建立該建築物(或重建或改動而建成新建築物)的建築工程的任何建築圖則而言,最早由建築事務監督為施行《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條發出的批准是在2025年4月1日或之後獲得的,但指明建築物並不包括供任何人獨有佔用或使用(而該人正如此佔用或使用)的建築物或其任何部分。

提供空間及流動接達設施可如何幫助流動網絡覆蓋擴展?

為擴大流動網絡覆蓋範圍,並提供高速和高容量的數據傳輸以滿足各種創新應用的需求,有需要在不同高度和位置,包括建築物的天台和其他位置安裝流動通訊設施。安裝於指明建築物的流動通訊設施所提供的流動網絡覆蓋和容量,將會向該建築物內的用戶提供全面的流動服務,亦可改善附近的流動覆蓋,使公眾受益。

在指明建築物中所提供的空間及流動接達設施,可供流動網絡營辦商裝設流動通訊設施,以支援流動網絡覆蓋的擴展。

流動網絡營辦商的進入權利為何?

獲通訊局根據《電訊條例》第14(1AA)條授權的流動網絡營辦商可進入指明建築物的預留空間及流動接達設施(已指定作公用部份)裝設和維持流動通訊設施,而無須向該土地擁有人繳付費用。

流動網絡營辦商亦可進入指明建築物內用作所需通道的其他公用部份,以進入預留空間及流動接達設施。建築物擁有人/業主立案法團/大廈管理處應確保進出這些公用地方不受阻礙。

流動網絡營辦商在指明建築物裝設流動通訊設施時有什麼責任?

流動網絡營辦商須負責安裝(包括重新配置)、操作及維持其流動通訊設施,包括纜線和相關附屬裝置(如適用),例如纜線設施、接駁固網服務的基幹線路及電力。流動網絡營辦商須承擔供應其流動通訊設施和附屬設施的電力所涉及的電費。

營辦商應確保其使用預留空間和設施裝設流動通訊設施的工程符合良好工程作業規範。當流動通訊設施不再使用時,流動網絡營辦商應盡快從預留空間和流動接達設施中拆除有關裝置。

流動網絡營辦商在設置與維持流動通訊及相關設施時,應盡量減少對指明建築物造成損害。如流動網絡營辦商因設置與維持流動通訊設施或進行其他附帶活動而令指明建築物蒙受實質損害,根據《電訊條例》第14(2)條,相關營辦商須支付十足的補償。

詳情見《工作守則》的第12部分。